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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仁爱



法律是对正常的社会关系的反映,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然而,倘若仅此而已,法律的存在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人类社会耗费如此之大的财力和精力来制定和执行法律,目的只是为了反映社会,那简直就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制定法律的根本原因,并非为了认识,而是由于社会关系经常会被一些人破坏,假如不加以制止,这种邪恶的行径必然会蔓延开来,造成社会的动乱,人们就会陷入在苦难之中。法律的社会意义,就在于对付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可见,法律具有强制性,法律从根本上来说,是对人性恶的预防和对恶行的惩罚。所以,从这个意义而论,人类拥有法律,并不是一件值得骄傲的事情。

据此,我们就可以做出这样的假设,如果社会充满着仁爱,根本就没有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现象发生,大家彼此之间相互尊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真正做到了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并且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那么,专门针对不自觉言行的法律,也就完全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或者说,充满着仁爱的纯粹社会,是根本不需要法律的。因为,在这样的社会中,由于人们道德品质的高尚,几乎不可能干出有悖自己良心的事情。即便在个别情况下,由于种种复杂的客观原因,出现了一些不好的事情,人们也会用道德来谴责自己,使得个人更加完善起来,根本就无需法律的帮助。

这样的情况虽然不可能具有普遍性。但是,无论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在人们的愿望中,都有一定程度的存在。就前者而言,最为典型的就是熟人社会。熟人社会是一个生活互助的团体,更需要道德的维系,而非法律的强制。因为,在这个社会中,人们彼此之间充满着脉脉温情,宁愿牺牲自己也要成全朋友;而提防小人的冰冷的法律,却没有更多的市场。在一个家庭中,敬老爱幼的道德规范,足可以把亲属关系调整好了。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讲法律,只会让人感到亲情丧失的可怜。即便是法律介入一些家庭事务,其实也正说明了这个家庭存在着仁爱缺少的问题,而非亲友需要法律的证据。

另一个实例就是村民的生活。任何一个行政村,由于交往空间的相对狭小,彼此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宽容和谦让,理解和支持,互助和共荣,是村民纯朴的品质和愿望。真正紧密联系的村社,是不需要对立双方请求裁判的法庭的,而崇敬有道德威望的长者。建立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之上,村规民约也就好比宪法和法律,更是人们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一个行政村,依靠仁爱文化发展,则是和谐的。相反,倘若主要依赖法律来维系村民之间的关系,那么就意味着分离状况的普遍性,是乡村人际关系商业化的结果,原来意义上的民间社会也就不复存在了。根据这样的观点,我以为,农村法治建设的重点,绝对不在行政村,而应当放到乡镇政府上。建设法治农村,从这个意义上讲,其实就是建设法治基层政府。村社生活,需要用仁爱文化维持和谐的状态。

就后者而言,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传统文化是儒家的仁、义、礼、智、信,而非法家的法、术、势。我们的古人对法律的看法,许多是不无道理的。他们以为法律是专门对付坏人的,好人与法律无涉。法律就是刑罚,专门惩治教化无效的人。一部中国古代法制史,其实就是一部刑法史。于是,凡是涉及诉讼的人和事,都是被否定评价的。而帮助人家打官司的书生,则被贬称为“讼棍”。因此,古代社会的统治者,首先倡导的是君子社会,在家讲孝道,在外讲忠恕。尽管现实生活中并非如此,往往是口头的一套,行动的是另外一套。但在执政理念上,则是一以贯之的。因此,反法律文化是他们必然的选择。

仁政的理念和古希腊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的理想,就抽象意义上来说,无疑是美好的。然而从另外一个角度讲,由于理念完全不符合现实,仁爱之治根本就无法推行,因而是极为落后的。正是由于信奉仁义道德一套的治世理念,所以古代统治者基本上就没有法治的信念,无法构建法治文化。中国的落后,也许正可以从中找到一个答案,这就是理想的治理国家方法具有乌托邦的特征,因而无法在社会中真正实现过。而有用的法治方法又被藐视,贬入冷宫。于是,就不得不一边推行儒家教化,另一面又疯狂地使用极为残忍的刑罚。而无论仁政也罢,还是暴政也好,都无法维持自身的统治。整个封建社会就陷入在一个封闭的轮回之中。皇帝虽有好差,但统治的手段几乎同样。就这样,不断地改朝换代,而历史却无法突破这个自我对接的圆圈朝前发展。

但是,我们也应当辩证地分析法律与仁爱之间的关系。法律的内容尽管是与仁爱相矛盾的,但是法律的宗旨和目的,则是与仁爱融为一体的。也就是说,法律也是为了仁爱的。法律的出发点是仁爱,因为社会中存在着不仁爱的现象,仅凭仁爱的力量,无法战胜不仁爱的势力,因此就要借助法律的力量。可见,法律的制定本身,就倾注着仁爱之心,法律的归宿处是仁爱。遵守和执行具有仁爱内涵的法律,就是实现仁爱的理念。法律的每一次正确实施,也就是仁爱内容的每一次拓展。建立在这个观点基础之上,我们知道,没有法律也不可能有仁爱。

只要仁爱存在的地方,就没有法律的存在,就局部而言,具有现实意义。但就社会整体来说,这样的状况是幻想中的存在,是仅就完全由天使组成的社会而言的。而在我们尘世之中,仁爱和不仁爱的冲突,导致了法律的产生和发展。一方面仁爱是法律的基础,另一方面,法律也是仁爱的保护神。因此,我们既要加强道德的教育,让仁爱之光更加灿烂夺目;又要切实加强法治建设,为仁爱的普世化创造条件。当然,在整个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始终不能忘记了,仁爱乃是社会之根、众生之母。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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