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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专家的法律盲区

近日代理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原告是一位技术专家,拥有多项专利。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发现这位技术专家在法律方面上存在着很多盲区,妨碍了其权利的保护效果。

一、采取诉讼方式保护知识产权,却选择了错误的管辖法院。原告产品是一种申请了专利的阀门,被河北某人仿造并销往全国。主要侵权者是河北某人,全国各地的经销商均是零星销售。但原告起诉时未选择河北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而是选择了经销商所在地法院(西安法院是其一)。这种选择导致法院将诉讼文书送达主要被告产生困难(本案中西安中院采用特快专递方式送达被退回,后以公告方式送达,被告仍未到庭)。主要被告不能或不愿参加庭审,人民法院鞭长莫及,只好缺席审判,致使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护。

二、重复起诉,浪费人财物力,耗费国家的司法资源。原告产品既是专利产品,也注册了商标。侵权人在销售侵权产品时,既侵犯了商标权,也侵犯了专利权。但由于侵权人的销售行为只有一次,侵权所获利益也只是“一份”,该收益中侵犯专利所得与侵犯商标权所得无法分开,侵犯的权利存在竟合。所以原告只能选择一种起诉案由,或者选择“侵犯商标”,或者选择“侵犯专利”,而不能分别起诉侵犯商标行为和侵犯专利行为,即针对同一行为起诉两次。但是这位专家真的这么做了!其结果必然是其一被驳回。这样一来,他既浪费自家的人财物,又耗费国家司法资源,得不偿失!

另外,这位专家还在其它地方起诉经销商和生产商,而诉讼请求则与在西安的请求相同,即要求生产商承担侵权责任30万元,经销商承担连带责任。他显然设想在每个销售商所在地都得到一份不错的收益。显然,这种设想太天真了。

三、不懂得基本的知识产权概念。这位专家在诉讼中,竟然搞不清楚被告的侵权行为是“侵犯专利”,还是“假冒专利”。从他的表述分析,诉讼请求部分写的是要求制止“假冒专利行为”,但是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却要求“停止侵犯专利”。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假冒”是指侵权产品不同于专利产品却被当作相同使用或销售;而“侵犯专利”是指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完全或基本相同。当然两种行为从大的方面来说都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我想,这位技术专家从这个案件应当获得一个教训:保护知识产权,光有技术是不行的,也需要把法律看成一种专门的知识。

来源: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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