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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以不按规矩“出牌”


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说的是“规矩”的重要性。大到一个国家,要讲规矩、讲法治、讲原则,社会才能和谐、有序、安定;小到一个人,要讲信用、讲良心、讲正气,家庭才能和睦、幸福、快乐。

万事皆有规则,律师概莫能外。

律师接受委托,以精湛的业务水准和高尚的人格魅力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适当的法律服务,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既是律师的神圣使命,也是律师的职业要求。

但是,律师可否不按规矩“出牌”?

笔者认为,只要律师所做的一切符合《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要求和精神,律师完全可以不按规矩“出牌”。

律师作为法律人,捍卫基本人权就是捍卫社会正义,捍卫社会正义就是捍卫国家法律。成功的律师依法办案,但又不能拘泥于法律,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应跳出法律的小圈圈,“一览众山小”。

在办案中,律师可以不按规矩“出牌”。

比如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中,无论律师是代表受害者还是肇事方,无论是代表保险公司还是第三人,律师尊重法律但又不能受制于对方,尊重事实但又不能被假象蒙蔽。律师要不厌其烦,多做工作,力争达成共识,不要想当然地认为“不可能”,要努力把“不可能”的事情变成可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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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交通事故纠纷不妨协商解决》一文中,充分表达了笔者的观点,能协商尽量协商,协商不成想办法也要协商解决,不要逞一时之能,而和当事人伤了和气、错失良机。

事实证明,只要律师有充分的耐心、诚心、信心和爱心,没有解决不了的纠纷,也没有解不开的“疙瘩”,这不仅需要大智慧、大勇气,更需要大气魄、大思维。

如果大家都因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喋喋不休,不妨忍一时、让一步,“得饶人处且饶人”,成功往往就在失败的拐角处,风雨之后必有彩虹。

尤其是谈判工作,说好听了,是解决问题;说难听了,是做人的工作。如果人的工作做通了,自然问题也就解决了,双方也就不用逞一时之能,对簿公堂、法庭舌战,此正谓“不战而胜人之兵”。

笔者曾与今年4月份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该案属于工伤事故待遇纠纷,案发于2004年,距今已经4年多了。

如果律师断然提起诉讼的话,委托人则极有可能败诉。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劳动者及其家属申请工伤的时效是一年,自工伤发生之日起。

笔者分析了案情之后,认为如果和用人单位闹掰的话,吃亏的只能是委托人。所以,必须想尽一切办法和用人单位通过对话解决问题。笔者在与用人单位谈判前,先行委托法医中心对委托人所受伤残做了伤残鉴定,然后根据雇佣劳动关系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心里大致算了一笔账。

做到心中有数后,笔者制定了详细的协商方案,并本着最大的诚意拿出了赔偿项目、标准及提示,第一次谈判虽然无果而终(我方提出45万元赔偿,对方不但不同意赔偿,反而说委托人存在重大过错,涉嫌犯罪),但是,用人单位透露出的信息表明,双方还是有协商的可能和余地。

于是,笔者等待了漫长的10天后,又约用人单位的法律顾问进行谈判,用人单位以“索赔数额高,我方有责任”为由拒绝谈判,但是,笔者“软磨硬泡”、不言放弃,最终促使对方冷静下来,愿意继续谈判。

第三次谈判,对方终于同意赔偿,但是认为我方提出的数额过高,无法接受。笔者解释说,这只是我方提出的一个标准,仅供参考;如果用人单位认为数额过高,具体是哪个项目不对?哪些数额过高?都可以提出来,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不是扩大矛盾。

经过“持久战”、“拉锯战”后,对方终于放出“风声”:可以赔偿,但是不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可以按照工伤待遇的赔偿标准。笔者闻讯,感觉已经胜券在握,然后等待机会再次谈判。

第四次谈判,笔者并没有急着谈案情、诉苦,先是和对方单位的老总拉起了家常,并就对方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善意的忠告和建议,随后,笔者和对方的法律顾问谈起了家庭、谈起了孩子、谈起了人生,不免唏嘘不已。

在气氛缓和之后,笔者向对方表示为了妥善处理,我方愿意对谈判的项目和数额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删减”,只要求对方赔偿我方残疾赔偿金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和后期治疗费10万元。如果对方愿意一次性了断的话,可以一次性支付25万;如果不愿意一次性了断的话,可以先行支付20万,后期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根据票据实报实销。

在我方提出这个可行性方案后,不到5天,用人单位终于按耐不住,主动找笔者协商,经过“讨价还价”,最后用人单位赔偿委托人20万元,“双方一次性了断,永不翻悔,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

律师虽然吃的是法律这碗饭,但是又不能完全依赖于法律。除了敬业、用心外,还必须多想办法、多找思路,不能“吊死在一棵树上”。

除了法律,律师完全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把死的法律做活,把没有希望的案子办成经典,不按规矩“出牌”,照样活的精彩!

文章来源:http://www.acla.org.cn/pages/2008-7-10/p48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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