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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业的专业化发展


一、律师业的专业化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必然

律师业务专业化发展是社会分工细化的必然产物,是法律服务适应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一种国际趋势。在发达国家,律师业分工十分细致,大多数律师、律师事务所都有自己的专业定向。而我国律师业面对市场开放的需要,也必须顺应这一趋势。目前我国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绝大多数是综合型的,各种业务无所不做,但大多不精、不细、不专,难求更高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法律服务市场对外开放以后,很难与国外专业化程度很高的服务相竞争,相当部分的业务市场,尤其是高端的市场就会拱手相让。同时,就律师个体而言,面对国内国外诸多的法律门类体系,浩繁的法律条文规范,要掌握全部法律规范,精通全部法律事务,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只有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钻研某一方面的法律,才可能提高服务质量,寻求更高的发展。

二、妨碍律师业专业化发展的几点因素

1、相当数量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尚未彻底摆脱生存问题,专业化后失去业务、减少收入成为影响专业化发展的一个现实问题。

比如上海天宏所,在知识产权专业方面已经独树一帜,但在该所创立初期,该所主任朱妙春律师也承认该所不得不办理一些民商事案件,以便“以丰养廉”,而且明确指出如果单纯发展知识产权专业很难谋求经济利益的更大化(见2002年9月《中国律师》)。事实上,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多一门业务特长确实就会多一些业务机会,而局限于某一专业领域,就丧失了在其他专业的竞争机会,丧失了相当的业务收入,例如,去年中国工商银行推行特色个人贷款,取消了律师见证环节,这对于单一依靠办理银行按揭业务的律师所无疑就是很大的打击,如果今后各银行都效仿工商银行,那么这一类型的专业所无疑没有了生存空间。

另外,律师专业化就需要律师个人花费更多的心血研读专业书籍,花费更多的汗水了解本专业的实践知识,而在专业定向之后,却有可能因为知名度、社交面等方面的问题导致缺乏专业案源。其实大多数执业律师基本上都已意识到专业化是大势所趋,但是如何切合实际的选择专业定向,如何耐住寂寞为专业化积蓄能量,如何解决专业化的长远发展与眼前面临的生存问题之间的矛盾,是大多数律师亟待解决的难题。

2、律师事务所的个人合伙制性质成为专业化发展的组织形式障碍。

目前律师事务所基本上都是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它是律师业发展的一种历史的产物。个人合伙制的人合性质弊端不言而喻,它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基本的组成形式和责任承担形式,实际上已根本不能适应律师业发展的基本需要。不客气的说,它是导致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不合理,形成律师队伍貌合神离、单打独斗现状,限制律师行业的规模化经营,并进而影响专业化发展、现代化管理的罪魁祸首,是一种滞后的组织形式。可以说,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发展有赖于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化发展,那么推动这方面的立法改革,改变清一色的合伙制已经势在必行。

3、律师事务所现行的收费制度和分配制度成为专业化发展的管理制度障碍。

不可否认,目前国内的大部分民众对服务业的认知程度并不高,轻视服务业的心理普遍存在,即使是对高智商劳动的律师业事实上也是如此,更多的人对律师及律师的工作带有的只是好奇心理,而非真正的信任和尊重,因此在国外普遍实行的计时收费等制度在我国尚未能推广实行。而现行的律师收费制度又不能正确反映律师的高知识化含量的物化劳动,现有收费形式分为按件收费和按比例收费两种,而往往按比例收费比按件收费的收费数额要高很多。虽然不同案件的收费方式和数额不同,但是每个个案量化后的劳动并无本质差别,这样就使得资历深、资源多的律师很难考虑自己的专业化定向,而是单纯依据收费多少来选择案件,相应影响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发展。

同时,绝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在分配制度上实行的是效益工资制,即大多数律师事务所普遍实行简单的案源和办案双提成为主的分配制度,这就必然导致律师个人为抓案源绞尽脑汁、耗尽时间,有个别律师甚至用不正当或违法的方式搜罗业务来源。律师因利益和实践两方面的原因而不会考虑专业分工,而只将精力专注于办理自己拉拢来的收费高、个人效益好的业务,律所内根本无法形成专业化的分工协作。由于这里涉及到个人切身利益,因此成为专业化协调发展的瓶颈。

4、营销策划方面的能力限制以及内部管理的欠缺等成为专业化发展的经营模式障碍。

营销策划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存发展,律师事务所也概莫能外。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业务的扩展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很多律师对律师业的营销策划本身带有成见,即使没有成见的律师,也会因专业知识、能力方面的限制而不通此道,不擅此技,大部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守株待兔”型;有些律师事务所借助选择办公地址拉拢业务;更有甚者通过拉拢法官得到案源,根本谈不上正当的营销策略。业务无法拓展,收入没有保障,自然难求专业化发展。而科学、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则是律师事务所稳健发展的内部保证,是专业化发展的基础。

5、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大、律师队伍极不稳定是专业化发展的人力资源障碍

律师事务所的个人合伙性质、“小作坊”式管理、不合理的分配制度、以及律师的单打独斗模式等都是制约律师事务所发展,导致律师事务所人员流动频繁的直接原因,而人员的不稳定又是制约专业化发展的直接原因之一。

6、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法治建设的现状成为专业化发展的背景环境障碍。

开放的市场经济需要律师业的专业化发展,但就像双刃剑,它的发展程度,包括公开公平的竞争市场的建立、市场诚信制度的建立等等各个方面的发展现状无不又制约着律师业的专业化发展。而公正的司法环境的建设更是关系到律师业发展包括专业化发展的至关重要的环境保障。目前,个别律师与法官沆瀣一气,不仅严重损害律师形象、行业发展,更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7、由于我国政府职能的改革尚未真正完成,所以政府职能作用的正确发挥成为专业化发展的行政管理障碍。

例如司法行政机关禁止律师个人的广告宣传的规定影响律师业务营销;限制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硬性规定不得含有表明其特定律师业务范围等的字样或其谐音,不利于当事人了解律师的业务范围,使委托律师带有盲目性等等。这些规定初衷本是为了限制不正当竞争,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但由于过于简单化,缺乏科学性,因此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律师的行业发展包括专业化发展。再如行到政管理机关(例如房管、规划、土地、税收、工商等等部门)取证难、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职权划分不明、工作进展透明度不够、以及机关公务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等问题,都成为各行各业不正当竞争的保护伞,同样也影响律师业整体及专业化的发展。

8、各类不规范的、不正当的竞争成为专业化发展的执业环境障碍

目前律师行业面临各种类型的竞争。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资格的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离退休人员或曾在这类部门工作过的人员、学习过法律知识但未取得过任何资格的人员等等,事实上都可以从事法律服务,只不过是不以律师的名义而已。现在还出现了在工商局注册成立或以网上注册形式成立的所谓“法律咨询公司”之类的中介服务机构。这样的法律服务人员和形式,从业务素质、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等方面都与律师、律所无法比拟,但却因经营成本低甚至是根本不需要经营成本而形成了价格优势,众多需要法律服务的客户因为收费低廉而选择了他们。不容忽视的恶劣执业环境导致律师为生计问题疲于奔命,专业化发展又从何谈起。

三、推进律师业专业化发展必须要做的几项基础工作

1、改革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是专业化发展的组织基础

应该看到律师行业的发展不会是一代人甚至也不是几代人能完成的,它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进步的。那么适应市场经济的组织形式是其发展的必不可少的首要条件。我国《律师法》关于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规定具有历史的局限性,修改相关规定,允许组建公司制的律师事务所将是必然。只有这样才能使具备资本、人力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确立公司制,理顺和改变包括分配制度在内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整合资源,发展规模化经营,实现内部专业化分工,实现现代化的经营管理,并使创建“品牌所”和与世界一流律所竞争成为可能。

2、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在保障律师执业安全的前提下推进专业化发展

可以说是否建有一整套规范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一个标志,它关系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不容忽视的问题。目前通过推动立法改革,理顺各部委、各部门利益关系;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和加强行业自律;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培养稳定良好的客户群体等各种途径和方式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打击不正当竞争,是保障律师业发展的基础,专业化发展也有赖于此。

3、在不同层面上整合资源,建立专业化发展的不同模式

需要阐明的是整合资源并不是规模化经营、进行内部专业分工所独有的方式,动态的资源整合对于小规模或个人律所,在专业化进程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小规模的律所可以根据本所律师的自身特点,让某个或几个律师做出自己的专业定向,同时为了生存其他律师可以兼顾其他综合业务或传统业务的开展。个人律所则完全可以依据自身特点确定本所的专业定向,同上亦可兼顾其他综合业务或传统业务的开展。这样,规模所、小所、个体所均有自己的专业化定向及发展模式,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逐步达到构成专业化发展的组织基础条件,从而走上公司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道路。

4、改革律师收费制度,实现计时收费和协议收费相结合的合理收费制度

律师的收费标准是物化劳动的价值反映,一般由两个方面因素确定即: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律师的执业经验水平。因此,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结合承办律师水平能力,确定某一具体案件的收费标准,从而实现在以量定价基础上的同质同价、优质优价,实现收费制度合理化,这样才能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保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收入,推动专业化发展。

5、建立相对科学的分配制度,便于协调律师间的利益分配

律师分配制度经过了大致三个阶段,即工资制、工资加奖金制、案源和办案双提成的提成制。现阶段提成制是律所较普遍的分配制度,其消极后果是收入分配制度过于简单,每个律师为了各自的切身利益的,都会把扩大业务资源作为自己的主要追求目标而忽视专业化发展的事业需求,这种情况的出现根本上是源于分配制度的设计有悖于市场运行模式的基本规律。笔者认为在改革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收费制度的基础上,改革分配制度成为一种可能。根据律师业的特点,保留案源提成或奖励是必要的,这就好像业务员的推销业绩,但这不应作为唯一的原则标准,而是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设计、细化分配制度,以分工合作、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基本原则为基础,同时体现个体律师的执业经验水平差异,建立起科学的律师分配制度。同时,使律师事务所在律师利益的协调方面成为可能,也为律师事务所建立科学化的统一管理和分工合作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

6、律师事务所内部结构的调整和经营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今后的律师事务所要想有所发展,拓展业务并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势必要在内部进行根本彻底的改革。以前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上是清一色的律师、助理加上一到两名的会计、行政人员,人员结构注定了分工合作、科学管理、企业化运营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只有打破这种传统的观念和习惯,对律师事务所内部律师专业与其他专业人员的比例结构及各类人员包括专职和兼职人员的设置等进行深入研究和尝试,才能为实现分工合作、科学管理、企业化运营打下基础。现在有的律师事务所已经尝试成立专门的公关营销部来拓展案源,这就需要由非法律专业的其他专门人才负责管理才会更为有效,而且笔者认为这样由专门部门负责有利于业务拓展工作从前期策划创意到后期落实追踪等全过程全方位的开展,避免虎头蛇尾、或因律师精力所限无法实现等弊端。这样做也会增加不少就业机会,对律师事务所提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于内部管理制度,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学习先进的企业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结合律师行业特点、各律师事务所自身特点,摸索一条科学高效的管理模式,最终彻底改变“小作坊”模式。

7、人力资源的开发

人力资源的开发就专业而言应当包括对律师专业和非律师专业两个方面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就形式而言应当包括对个体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两方面的培养和利用。其目的无非是形成不同专长特点、不同实践经验、不同年龄层次的人员充分发挥特长、团结协作,优势互补,最终实现共同利益的最大化。

8、外部环境的改善和利用

以上所说主要针对的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内部,而对于外部的建设,律师个人和整个律师界不能被动等待,要在法治环境建设、市场经济秩序建设、政府体制改革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等等方面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用自己的双手真正为律师业的整体发展铺平道路。

北京诚实律师事务所所:吴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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