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信息化、法律相关文章
中等发达城市规模化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配体制问题研究


分配体制事关经济利益,是一个事务所最根本的问题,是事务所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正如美国同行所说“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分配体制决定了合伙人的行为和事务所的文化。”

一、分配体制的基本类型

现阶段,我国规模化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三种基本类型。

(一)集中统一型

集中统一型财务运行的特点:统收统支,每一位合伙人的客户收入均视为事务所所有,事务所公共和合伙人个人正常支出均视为事务所支出,收入减支出和税后的利润由合伙人进行评定计点分配。国内此类律师事务所只有几家,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最为典型。

集中统一型产生的条件:

回顾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一斑而见全貌。金杜所最初创立人员是以中国贸促会下属环球律师事务所商务处处长为核心的几位律师。发起人出身和经历的特点是:

1、环球律师事务所是国办所, 为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
2、该所律师为国家干部身份,有较强的组织和纪律意识;
3、该所业务类型多为涉外、业务大、层次高,需团队合作;
4、环球所有很好的品牌效应,事务所为案源的主要承接者,个人色彩较淡;
5、律师待遇是以工资方式支付,彼此差距很少。

以上特点决定了金杜所创建之初就克服了环球所最大的弊端——产权问题,继承了其最大的优点——品牌营销、团队作战、统收统支、平均分配。

随着事务所发展,金杜合伙人之间的创收差距逐渐增大,但决策层并没有注重眼前,化整为零,而是在保持大一统体制下做出程度性调整:

1、建立指标考核制度,排除合伙人主观懈怠的可能;
2、利用北京优越的业务环境,全力扶植创收少的合伙人发展,缩少合伙人之间的差距。
3、实行计点评定分配,考虑综合因素,适当拉开合伙人的分配差距。

(二)统分混合型

统分混合型财务运行的特点:在合伙人的客户及其收入视为个人所有的前提下,合伙人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年度运转资金年初投入事务所,投入部分占合伙人全部收入的比例不等,但均以等同年度运转成本为底线。合伙人的个人正常业务成本全部或部分视为公共成本,合伙人个人正常业务成本视为公共成本的程度不等,视合伙人收入投入比例而定,以等同合伙人年度运转投入资金为上线。国内较大规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均属于此种类型。

统分混合型产生的条件:

1、第一代合伙人来自四面八方,骨干人员往往是诉讼律师出身,深受律师职业特点和诉讼业务特点的双重影响;
2、业务类型既多又杂,彼此业务的关联性少而冲突性多;
3、业务起点为国内诉讼业务,大型非诉讼业务逐渐增多;
4、客户类型国内企业为多,法律业务的需求处于外部纠纷、维权事后处理阶段;
5、对有国外留学或执业经历的人员及国内有关高层职能部门和经济行业人员的吸收不够,缺乏内在模式创新的动力和外国先进同行经验的直接借鉴;
6、合伙人的素质和实力彼此有一定差距;
7、有一定公共利益,人员较稳定;
8、对管理有一定投入,部分有管理才能合伙人承担管理合伙人。

(三)联合执业型

联合执业型财务运行的特点:合伙人是事务所创收及支出的主体,客户视为合伙人所有,合伙人联系的纽带是共同搭建执业平台,律师需要共同分担一些公共收益的公共费用,一年一结算,年初垫付,年底结算分担。

联合执业型产生情况:

1、合伙人基本都是律师出身,业务以诉讼业务为主;
2、合伙人素质和实力差距较大;
3、稳定的客户较少,法律需求层次较低,少量规模较大客户的法律需求常聘请国外或国内发达城市服务水平较高的律师事务所;
4、对管理不重视,也缺乏合格的管理人才;
5、律师业务没有实现专业化分工;
6、市场容量较少、人才较少、缺乏后备力量培训;
7、无共同利益,人员不稳定。

二、中等发达城市规模化律师事务所大多采用的联合执业型的基本模式

联合执业型也有公共收入,同公共收入较少或事先就将公共收入分解为个人收入,故联合执业型的基本着眼点是公共成本分担,而不是公共收入的分配。

从公共成本分担区分,联合执业型分为三种基本模式。

1、按收入比例承担方式——算大账,不算小账。

此方式是合伙人按收入比例分担成本,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收入高低一般与占用成本多少相关;
(二)收入高低一般与执业风险大小相关;
(三)收入高低一般与承担成本能力强弱相关。

此方式有以下特征:
(一)相对公平,心理相对平衡。
(二)从绝对公平标准看,天平倾向收入少的合伙人,属扶贫帮困。
(三)合伙人利益相关性较强,有利于合伙人相互帮助与提携,有利于事务所资源整合。
(四)收入少的合伙人心理压力大,收入多的合伙人支出总量多。
(五)对诉讼业务为主,业务少而精,占用成本少的合伙人不太公平;
(六)创收多的合伙人创收动力不足,创收少的合伙人提高创收的压力不大。

2、平均承担方式——不算大账、不算小账。

此方式是合伙人不论收入高低,占用公用成本多少,平均分担成本,此方式有以下特征:

(一)如果合伙人收入及公用成本利用差距较大,从成本利用机会看是公平的从成本实际占用看是不公平的。
(二)合伙人利益相关性较差,每个合伙人收入多少与其他人利益不挂钩,事务所分散,不利于整合资源。
(三)收入少的合伙人投入的成本占收入比例大,投入积极性不高,创收压力大。
(四)收入高的合伙人创收与分担成本无关,创入的积极性较高。
(五)加大事务所以及合伙人尽可能多吸收新合伙人来平担成本的动力。

3、占用资源承担方式——不算大账、算小账。

此方式是合伙人只按占用资源多少据实承担成本,一般适用下列情况:

(一)松散搭伙,没有共同结构和利益。
(二)个人利益最大化,极端的自利和自由。
(三)合伙人经历、收入及占用资源等差异性较大。

此方式有以下特征:
(一)绝对公平,心理平衡,明面成本天平不偏不倚。
(二)违规风险大家担,违规收益归个人,风险大的业务合伙人受益。
(三)合伙人相互独立,极少合作,容易形成个体户的松散大联合。
(四)账愈算愈细,心愈算愈散。

三、中等发达城市规模化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的现实选择

中等发达城市规模化律师事务所的现实情况是:

1、第一批合伙人来自国办律师事务所,均以诉讼业务为主,但有一定的涉外和非诉讼基础;从第二批合伙人开始注重吸收有专业经历的合伙人;
2、初步实现了律师业务专业化;
3、有统一的价值、文化与品牌;
4、公共利益不多,业务合作比例不大;
5、客户的大型业务,特别是跨专业的综合业务不多;
6、客户的法律需求层次不高,市场环境不理想;
7、合伙人实力差距较大,个人成本差距较大,对公共成本利用差距较大;
8、后备人才储备不足,人才培训尚处于探索阶段;
9、对管理较重视,但资金、精力与人力的投入不够;
10、人员、办公条件、收入及成本相对稳定;
11、没有在欧美发达国家律师工作经历的人员,高层次相关行业出身的人员缺乏;
12、有在国外事务所学习经历的人员,有兼职律师队伍。

中等发达城市规模化律师事务所,第一批合伙人实行的多为联合执业型占用资源方式,第二批合伙人实行的多为联合执业型按收入比例承担方式,第三批合伙人实行的多为联合执业型平均承担方式。

不宜选择:
1、统一集中型分配体制不适用,原因很简单,合伙人的素质、实力、市场条件不具备。
2、联合执业型的占用资源方式不宜适用,临时搭伙,没有共同利益,毫无前途。
3、联合执业型的按收入比例承担方式不宜适用,在中等发达城市合伙人收入差距较大的状况将在固定的合伙人之间长期存在,此方式不利于鼓励创收高和创收低的合伙人的积极性。

适宜选择:

1、具备条件的,可采用统分混合型分配方式。
2、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联合执业型中的平均承担方式,但要创造以下过渡条件。
(1)对提成律师进行取舍,具备条件提升为合伙人,取消提成律师的层面;
(2)建立律师助理,主办律师发展晋升与工薪待遇制度;
(3)执行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体制,变秋后算账为未雨绸缪;
(4)在平均承担成本的大原则下,适当增加创收高且占用资源多的合伙人的分担金额;
(5)加强公共事务管理、公共营销、公共业务和收入的监控、增大公共利益蛋糕。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 张耀东

迪奕与中国律师及企业共勉!
法律声明网站地图诚聘精英客服中心友情链接经销商加盟登录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