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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法官与少年审判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将男女平等立为基本国策,广大妇女的社会地位明显提高,男女受教育的机会尤其是受高等教育和就业机会相对均等,她们纷纷走出家庭,参政议政,从事各项公共事务的管理和社会活动,成为职业女性。在司法战线上,法官这一职业也不再是男性的“世袭领地”,女法官的身影也随处可见,是法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她们与男法官们一道共同承担着各类案件的审判任务。通过她们的审判活动,依法严厉打击惩治各种犯罪,正确调节各类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有力地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增进人民的团结和社会的和谐,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尤其是在少年审判工作中,女法官更是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我国,少年审判的审理范围比较广泛,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少年刑事案件、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中原、被告一方或者双方是未成年人的案件;对未成年犯撤销缓刑、减刑、假释的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等等。

青少年违法犯罪及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一个复杂、长期的社会问题。青少年的文化素养、道德水平等情况,不仅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而且青少年的状况,对于某一国家、社会乃至世界的前途与未来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如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我们当前审判工作所要面临的大事。

一、少年审判,需要女法官的参与

(一)审理对象的特殊性,需要女法官的参与

各国对少年审判的审理对象因各国文化、法律背景不同而有差异,在我国刑事审判上包括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民事、经济、行政等审判上包括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是全社会都共同关心的重点群体。而未成年人由于其有心理和生理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差,可塑性强的特点。因此,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各类案件时,需要有别于成年人的特别程序法和实体法。在刑事审判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少年法庭以及专门的审判人员或人民陪审员进行。从事该项工作的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不仅要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还要掌握心理学的知识,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育的规律和特点。实际工作中,大多数法院在都设置了少年法庭,并配备了一定数量的女法官组成合议庭,有的地方还试行设置少年法院,专司从事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工作,因此,少年案件审理的特殊性,需要女法官的广泛参与。

(二)权益保护的特殊性,需要女法官的参与

少年合法权益保护的特殊性,也需要女法官的参与。目前,我国对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十分广泛,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少年司法审判的相关司法解释,这些法律的立法原意以及司法解释,均不同程度地体现着整个社会应对少年合法权益切实保护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对少年刑事案件审判,着重从程序到实体上对少年权益的保护提出了特殊性、可操性和规范化的要求。这些特殊性保护措施的具体落实,要求司法人员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对少年权益保护工作的高度热情。而女法官以女性的特点,具有对这一审判事业的责任感和爱心,参与少年案件的审判,必将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二、女法官具有从事少年审判的优势

(一)女法官具有母性关怀

母爱是女性与生俱来的特殊品质,由女法官来审理案件,可以使少年在审理过程中感受到女法官特有的母性关怀,这种无形的作用是男法官所无法替代的。女法官将这种母爱贯穿到少年司法审判中,更加突出地体现司法人员对权益受到侵害的少年或者失足少年的特别关心,体现了社会对这一弱势群体的特别关爱。

在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类型主要有五类:一是离婚纠纷中涉及未成年人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件;二是抚养费纠纷案件;三是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四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五是探视权纠纷案件。行政案件包括:未成年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如不服治安处罚、收容教养、教育处罚等案件。其中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抚养问题的案件数量所占比例较大。审判实际证明,因婚姻家庭、妇女儿童权益等案件往往涉及到个人隐私,因此,在案件审理中,一些受害少女在面对男法官时常因害羞而对这类问题难以启齿,影响对案件情节的深入透析,从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维护。女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正好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其亲和、细致、易于沟通的优势,较好地维护了妇女儿童的权益。

在少年刑事审判中,女法官的参与降低了少年被告人对成人社会的抵触情绪,减轻了他们对司法审判的恐惧,其丰富的感情、温和的言谈更易博得未成年被告人的信任和敬爱,从而使他们能向女法官主动倾诉真言。同样,女法官对少年犯近似于母亲般的关切和爱护,使失足少年感受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在少年刑事审判中,全国法院系统涌现出许许多多像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热心于青少年教育的“模范法官”尚秀云和“全国保护未成年人优秀公民”和广西“十佳青年卫士”丛维丽那样的好法官,许多少年犯都亲切地称呼她们为“法官妈妈”、“法官阿姨”,可见女法官的母性形象、母爱关怀已经成为少年司法审判制度的典范。

(二)女法官具有细腻作风

女法官相对于男法官来说,工作细致、感情细腻,这些都是男法官所不及的。女法官充分发挥和利用其自身细致活泼的性格特点,用细腻的感情来驾驭和主持庭审活动,做到细而不腻,严而不躁,活而不乱,以情动人,充分调动和激发诉讼当事人及参与人员参加庭审活动的热情,使当事人双方有证在庭上举,有话在庭上审讲,有理在庭上辩,从而查清事实,独立审判,公正判决,使得整个庭审活动在文明、公正、温情的氛围中完成,有力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女法官具有的善解人意,待人热情,苦口婆心,耐心细致的长处,有利于做诉讼调解工作,通过调解,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少年刑事审判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根据我国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综合治理青少年犯罪等基本刑法精神和方针政策演变而来,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最基本原则和方针。因此,少年刑事审判不仅仅在实体处理上区别于成年人的刑事审判,在量刑时依法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尽量可能多的采用缓期刑;在程序上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未成年刑事审判,要把教育、感化的主旨融化、贯穿到审判活动中,通过启迪式的道德教育、情感教育、遵纪守法教育,以及施以必要的惩教,让其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和对社会的危害,真正感觉到人民政府是真心诚意地挽救他们,法律对其惩罚的目的在于挽救。从而唤醒他们的悔罪意识,使其告别过去,痛改前非,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改造。同时加强审后延伸工作。在审判少年案件的每一个过程,女法官充分发挥自身耐心、细致的特点,做好每一环节工作,其特有的、富有亲和力的交谈方式,拉近了法官与少年被告人的距离,有益于法官与少年被告人进行思想沟通,有效地寻找少年犯犯罪原因并及时进行法制教育。

(三)女法官具有坚韧精神

女性从生理和心理角度均比男性更富韧性,而这一特质尤其表现在女性法官的身上,多年来,广大女法官以坚韧不拔的精神和品格,努力克服工作和家庭、学习和生活双重压力下的种种困难,用辛勤汗水完成了审判任务。据南宁市两级法院统计,该市女法官约占全市法官的三分之一,而女法官每年审结的各类案件约有15000余件,占全市法院各类案件的56 %强,是两级法院审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骨干力量。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有很多女法官常年坚持工作在任务繁重的审判一线。这种坚韧的审判作风,对从事少年审判工作来说,具有积极意义。少年审判工作不止于案件的审判中,更重要地体现在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纠纷中对矛盾、纠纷的化解,女法官通过坚韧持久的细致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化解矛盾,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在对少年犯的帮教工作中,更需要女法官这种坚韧不拔、耐心持久的工作作风。对少年犯的改造,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不断地进行跟踪教育,及时了解少年犯的思想状态、工作表现和社会帮教情况,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微杜渐,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帮助少年犯走上新生。

三、进一步提高女法官的素质,促进少年审判工作

少年审判需要女法官的介入和参与,女法官的优势能推动少年司法审判的完善与发展。因此,进一步提高女法官素质,是促进少年审判工作的需要。

(一)女法官应不断地从生活中、工作中对自己进行锤炼,克服弱点,树立起完美的外在形象

在社会生活中,女法官要加强自身的锤炼。在生活中要树立起良好的法官形象:言谈举止文明、礼貌、带头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富有爱心;正确处理与邻里关系、同事关系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在家庭中尽到责任,包括赡养老人、抚育子女、扶养配偶和家庭的其他成员;在生活中遇到不顺心的事以平常心态正确处理;加强业外活动的自我约束;随时注重提高自身修养、好学上进,使自己真正成为公民的楷模,从而得到人民的尊重。

在审判工作中注意克服优柔寡断、凭感情和直觉办案等不良习惯,养成秉公办事、明察秋毫作风;在审理案件时,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工作之余不单方会见、接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更要拒绝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好处的诱惑;排除人情案、金钱案和关系的影响,依法独立公正办案;同时,要保守国家秘密、审判秘密以及涉及办案中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隐私等,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从而赢得当事人、代理人以及所有同行的信任。

女法官要树立良好的外在形象。女法官与中国妇女也一样,普遍都肩负着家庭和事业两副重担,要想在事业上取得成绩,必须要付出十二分的辛苦,这是女性的无奈,也是女性的优点。大多数女法官在工作之余,不但承担烦琐的家务,而且在百忙中还抽出时间学习法学理论,撰写裁判文书等,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很少再有多余的时间穿梭于社会的交际之中,这样无形之中约束了女法官的业外活动,同时也抑制了各种不良社会风气对女法官的侵蚀和影响。近年来,从女法官队伍中涌现出一批又一批些秉公执法、人民满意的先进典型和优秀法官。这充分表明,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女法官的工作是肯定的、是满意的。这些先进典型是所有女性同胞的光荣和骄傲,也是所有女法官学习的榜样。

(二)女法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业务素质,从而提高自己的职业能力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打牢女法官公正司法的思想基础。女法官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忠于党、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武装自己,关心国家大事和天下大事,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培养应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分析社会现象和社会矛盾的能力。达到不论遇到什么风浪,都能清醒的辨别方向,站稳立场。

2.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职业观和价值观,培养女法官良好的职业品格。目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阶段存在着社会分配不公,各层次人的生活标准悬殊的现象。女法官应该正确看待这种现象,应当认识到人生的意义不是攀比和享受,而是在于为社会为人民作贡献,是为了公正司法服务于民。要多向身边的先进学习,特别是向先进模范的女法官学习,铸造严于律己、清正廉洁、淡泊名利、无私奉献的优秀品格,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当好为民造福、为民排忧解难的贴心人。

3.加强业务学习,做专家型女法官。审判工作是一种专业性强、法律政策水平要求高的职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对司法公正期望值也在不断地提高。女法官不能满足于已有法律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要树立终生学习的理念,做到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要不断加强法律理论学习,夯实法学理论功底,更新司法理念,钻研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加强实践锻炼,不断提高驾驭庭审能力、裁判能力、调解能力、协调社会关系和化解其他矛盾纠纷的能力,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的需要。

4.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做具有良好理性思维的女法官。女法官要注重培养自己的理性思维,不断提高自己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去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和纠纷的能力。由于女性的心理特点,女法官和一般女性都普遍存在“感性大于理性”的倾向,因此,女法官要注意克服这一心理缺陷,正确的处理好感性与理性二者的关系。审判实践中,当面对复杂矛盾和纠纷时,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思考,善于从纷繁复杂的表面现象抓住矛盾的本质,理清矛盾的根源,再运用自己掌握的法理知识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处理的方案和方法。切勿感情用事,尤其是面对突发的矛盾和纠纷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智思维,认真地分析矛盾,正确地处理所面临的复杂问题,化干戈为玉帛,把各种矛盾和纠纷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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