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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法律与文化


王庆丰

中国推进法治建设数十年,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依法治国立为治国方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观念深入人心,国家正走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康庄大道上。

但我们应清醒看到,在制定法律的背后,作为法治之根的法律文化根基甚浅。没有文化支撑的法律,实为无源之水;没有文化底蕴的法制,远非法治。长期以来,只造法条之林,不重文化浇灌,自然难以结出法治硕果。当下,立法功利主义色彩浓厚,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突出,领导批示、红头文件仍是解决问题的“法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官司即打关系”、“信访不信法”成为某些人的行事规则,有法律但不以法治解决问题也就不难理解了。

钱穆先生说得好,“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 只有文化意义上的法律,才是恒久的、内化的法的文明。梁漱溟先生曾在两个层面谈文化,一者,文化就是吾人生活所依靠之一切;二者,居于文化中心而为之主的,是其一种人生态度,是其所有之价值判断。依此,则法律作为制度工具不为文化,至少不是居于中心而为之主者。

法律文化的缺失,成为吾国法治建设的极大障碍。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法制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去,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端却已先发生了。”

欲建设吾国法律文化,是移植西方还是复兴传统?得先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并有正确对待法律文化的态度。旧时,中华文明在世界独领风骚,中华法系亦有显赫的过去。近世,包括法律文化在内的中华传统文化之衰落,是百几十年前西方列强船坚炮利摧毁大清帝国美梦,同时毁灭了龙的传人对传统千年信仰发端的。之后,“师夷长技以制夷”,传统衰落与西学勃兴斗转星移。上世纪清末法律变革,完全走上法律西化道路。而中国文化的衰落并不意味着国人固有观念、心态之彻底改变。从历次法律变革中,能清晰看到不同文化的对立与交锋。如人治与法治问题、法律与权力问题,等等。西式法律与传统观念、心态的内在冲突,结果是法律归法律,行为归行为,二者各行其是。至今,传统文化依然较多支配国人思想行为,不能不惊诧传统之影响力。

然而,欲复兴传统?且问,传统文化在于崭新的现代社会,尚有生命力否?正在我们茫然四顾时,日本人说:儒学的中心在日本,不在中国。而且,在新加坡、韩国,甚至欧美,研究汉学风气正浓,俨然为显学。同样,在法的领域,我们长期坚持的调解制度,被誉为“东方经验”,引发了西方诉讼制度的重大变革。以和谐为目标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观,为世界学习和借鉴。可见,传统文化不仅于中国当下具生命力,甚而影响力不限于吾国之内。故,扬弃、复兴、发展传统法律文化,无疑为发展法律文化的重要选择。

同样不容忽视,现代法治源于西方、发达于西方。西方法律文化,亦并非仅为资本主义独有,诸多内容亦为人类共享之物,并能与中国传统相契合。旧时有人提“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如今,吸收、借鉴西方法制经验和法律文化,同样是建设法治的要务,同时也是涅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需要。

总之,把法律作为文化建设耕耘,注重传统文化的发扬更新,注重西方文化的分析扬弃,注重文化多元的接受升华,则中国法律发达不远矣。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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