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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主任管理缺失”现象之透视


编者按: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律师在攻读MBA期间曾潜心研究律师行业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其2002年MBA毕业论文《太阳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营销策略》系律师管理与服务营销领域中最早的专业论著之一。2010年1月,东莞市司法局、东莞律协在中山大学法学院举办为期三天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培训班”,肖胜方律师应邀讲授“律师事务所管理理论探索与实践”课程,该课程共分三部分:

第一、现阶段律师事务所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律师事务所管理的理论分析;
第三、胜伦所的管理实践和探索。

限于篇幅,现摘录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整理成文,以飨读者。

在事务所主任队伍中,不乏优秀的管理者、领导者,有些事务所因管理出色成为行业的典范,如“金杜”的公司化管理模式就非常成功。但仍应看到,因体制缺陷及其他原因,在相当一部分事务所中,“主任管理”仍存在较大缺失,典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有名无实无权管

首先,主任获得的授权不充分。

《律师法》作为一部组织法,它本该对律师事务所的责权利作出

肖胜方: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

具体规定,但目前仅仅列出了原则性的条款,对于主任的职权、责任、权益更是缺乏清晰的规定。实践中,虽然合伙人可以通过章程对主任的责权利加以约定,但很多所的章程在事务所成立后,就束之高阁了,主任的权利早就被抛到九霄云外,根本无法落到实处。

其次,合伙人“老板意识”太强,主任沦为“象征”。

在一些事务所中,合伙人不愿意让渡管理权,对章程授予主任的权利也缺乏应有尊重,甚至连普遍通行的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都无法遵循,民主集中制更是空话。有的合伙人“老板意识”太强,争权夺利,“维权行动”太多,锱铢必较;有的则“山头意识”太浓,拉帮结派,境界不开阔,思想不解放,缺乏基本的合作精神。不仅不能严格按照既有的章程办事,甚至还为主任的决策及执行设置障碍,事无大小都要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主任毫无决策权;而会议上,一些合伙人更是倚仗自己业务创收上的强势,动辄搞“一票否决”,往往将个人意志凌驾于合伙人会议之上,完全置章程于不顾,变相架空主任的管理职权。长期下去,便形成了“议而不决,决而不执,执而无力”的局面,导致再好的管理制度也只能存于纸面,仅为对外交流或者应付检查时充当门面之用。事实上,部分主任已经沦为了“象征”,有名无实。

二.动力不足不愿管

从管理学的角度看,一个企业基本由三种人员组成,即一线作业人员、中层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通常而言,高级管理人员只需承担管理工作,无需也不应从事一线员工所承担的作业任务。

事务所的情况却恰恰相反,很多主任往往充当一线作业人员,并非真正担当起管理者的角色,没有实际履行管理职责。究其原因,在于当前体制之下,主任从管理中实际获益微薄,相当多的事务所对主任不支付管理者薪酬,有的虽象征性地支付主任津贴,但金额也少的可怜,一年所得甚至抵不过办理一个小案的收费。这就使得大部分的主任缺乏管理的驱动力,从客观上也不可能耗费主要的精力和时间来从事管理工作。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主任一职有时反倒成为一种负担,于是有的事务所出现了合伙人“被主任”的怪象,无论能力高低,每个合伙人各做一年主任;虽有个别人即使乐意为之,也是为了对外招揽个人业务的便利。

三.责任不实无须管

《律师法》虽然规定了对律师的处罚,但律师个人违规执业受到处罚,事务所很少需承担实际责任,对主任的法律责任更是鲜有规定。但是否真的可以就此说,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了呢?众所周知,企业员工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企业承担责任,甚至可由此追究领导者管理失当的责任。而律师违规,若事务所完全脱离干系,主任亦无须在意,岂不怪哉?至少有三点理由使事务所及主任承担必要的责任:

第一,招人失当,没有把好进人关。有的事务所基于分摊成本、增加创收或者扩大规模所需,招录律师时,几乎零门槛,来者不拒,既不做适当的筛选,也无必要的审核制度和遴选程序。

第二,用人失察,平时没有做好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由于管理松散,有些律师除了办盖章手续、重大会议及年终聚会外,平日里可谓来无踪,去无影。事务所根本谈不上对其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管,更无法开展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实际培训和教育。

第三,监督失职,没有做好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有些事务所没有健全的办案跟踪制度,收案时,不顾风险大小;办案时,不管质量高低;结案时,不管得失多少。既无事先的法律风险评估,也无事中的办案监督,更无事后的总结反省。
广州律协规定,凡是最近三年有律师受过处罚的事务所不能参与评选当年行业协会的“规范管理奖”。这样做能够将事务所的整体利益与律师个体的所作所为紧密相联,但是否考虑要求主任承担管理者的适当责任,仍需进一步探讨。

四.缺乏经验不懂管

部分事务所的主任多是从大学毕业后直接进入事务所,从助理到律师、到合伙人、到主任。部分人在做主任之前,甚至都没有被规范地管理过,更遑论管理经验了;现实中,一些合伙人想当然地以为自己执业长,案源多,创收高,阅历深,见识广,名气大,便必然具备了优秀的管理才能和领导水平,这只能说是一种错觉。其实管理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做主任既需要持续的管理理论学习,也需要实践经验的长期积累。管理者应有掌控全局的技能和领袖特质,不是学问最深的教授就该当校长,也不是业务最强的律师就适合做事务所的主任。

另外,大部分主任既未接受管理学的专门教育,又缺乏主动的学习,加之律协有关事务所管理方面的课程安排几乎空白。这样,便造成相当多的主任在事务所的管理方面理论匮乏,经验不足。

五.底气不足不敢管

事务所的固定成本主要体现在场地租赁费用、行政辅助人员工资、办公设备购置等方面,虽然律师与事务所在法律上是劳动关系,但事务所并不需要对非授薪律师支付固定工资,增加几个非授薪律师并不会增加多少额外的支出。在此情形下,事务所的可变成本极其低廉;相反,日常开支固定之后,非授薪的律师越多,事务所的收益则可能越大。

因此,从律师角度看,自己没有从事务所领取任何工资,完全自力更生,便本能地拒绝管理,理直气壮地回避管理,不服管理;从事务所角度看,自己没有向律师支付报酬,也没有提供额外的福利,相反还从律师创收中分取了收益。管理起来就难免“心慈手软”,不敢理直气壮。部分主任不仅有畏难情绪,甚至误认为如果管严了,就会人才出走、分崩离析、收益外流。由于上述的种种顾忌,事务所对律师的管理自然底气不足。

六.“自由职业”不好管

现实中,很多主任都会慨叹律师很难管,无从下手,多是无为而治,放任自流,大家井水不犯河水,相安无事。律师习惯于说服他人采纳自己的观点,而不太善于倾听外界的意见,长此以往,便形成比较固执的“职业病”。 不少律师误认为自己是“自由职业者”,不愿接受管理。卢梭说过:“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可见,片面强调自由并不会得到真自由。

我国《律师法》第二条对律师的定义是,“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可见,并没有将律师定义为自由职业者。自由一词就其本意,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其实,自由的背后是自律,除了自律外自由还要接受他律,他律就是外在的道德和法律规则的约束。律师应该追求真实的自由而不是完全脱离实际的自由,否则最终失去追求自由的权利。律师只有自律,并自觉接受他律,才能获取真正的自由。

其实,任何一个组织要健康地发展,都必须将管理者的责权利彼此统一,并落到实处。但从上述可知,事务所的主任既没有法定的责权利,也无法切实按照章程行权办事,从管理中所得的薪酬又远远低于办案创收,部分律师又一味以“自由职业者”自居,不愿服从管理,这就使得主任无权管、无心管、无力管、无能管,也使事务所作为律师执业的基础性组织的作用无法落到实处,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关系过于松散、虚化,这对律师行业的发展相当不利。

司法部门在最近律师队伍的警示教育工作中提出,应当加深认识和理解“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这一主体性质,纠正“挂靠”的错误观念和做法。这表明,事务所要实现对律师的科学管理,必须先理顺关系,明确主任的责权利,充分发挥主任在事务所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唯有如此,才能打造出一支优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的队伍,才能使律师成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权益的维护者,公平正义保障者,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

来源: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作者:肖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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