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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的独立辩护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律师法》第31条亦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律师进行刑事辩护时,根据的是事实和法律,至于犯罪嫌疑人对于案件的态度和认知并不是律师在刑事辩护时一定要遵从的依据,此即是我国法律对于律师独立辩护权的规定。

最近,北京某著名法学教授陈教授在给山东省刑事辩护律师讲授“死刑案件的辩护技巧”时说:“二审时李庄都已经认罪了,两位律师显得茫然失措,还继续为他做罪辩护,这种被告人和律师南辕北辙的局面,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和地区都是不可想象的”(见《李庄案辩护:荒诞的各说各话?》,《南方周末》2010年8月12日A4版)。陈教授此番言论,实际上涉及到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地位问题,也就是说,刑事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是否有独立的辩护权,笔者对此发表拙见如下:

一、我国法律规定,律师拥有独立的辩护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律师法》第31条亦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律师进行刑事辩护时,根据的是事实和法律,至于犯罪嫌疑人对于案件的态度和认知并不是律师在刑事辩护时一定要遵从的依据,此即是我国法律对于律师独立辩护权的规定。

二、律师独立辩护权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需要

我国《律师法》第2条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因此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刑事辩护中,律师如何“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关键就是要遵守事实和法律。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犯了某罪,则律师就一定要在此罪的范围内进行辩护,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事实上成为犯罪嫌疑人的附庸,律师不是在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刑事辩护,而是在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在进行辩护,这种作法是违反《律师法》对于律师的要求的,更谈不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三、犯罪嫌疑人对于其行为的认识与法律认识不同

犯罪嫌疑人对于自身行为的认识,是基于其自身的知识、经验所得出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法律专家,他很有可能对于自己的行为作出错误的法律判断。而法律上对于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判断是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来判断的,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否是构成犯罪,只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则此人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否则即是无罪。由此,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行为有罪和无罪的判断与《刑法》对此行为的判断就有可能不一致,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会做出错误的有罪承认,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不同盲从于犯罪嫌疑人的有罪承认,而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无罪辩护。

四、律师的独立辩护权,有利于法院正确审理案件,有利于避免冤假错案

上述已述及,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有罪,在法律上可能是无罪;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无罪,法律上可能是有罪。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受犯罪人自己陈述有罪还是无罪的限制,独立的发表意见,有利于法院正确定罪量刑。

另外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都会要求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而主动认罪则确实也可能获得较轻的处罚,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犯罪嫌疑人则有可能会违心的作出有罪的承认。如果律师能够不轻信犯罪嫌疑人的自己有罪承认,事实求是的进行法律辩护,则有利于发现并避免一些冤假错案。

林海涛,法学硕士,经济师资格,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法律界网 林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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