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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欺诈现象的分析与思考

摘要:法律援助作为政府的一项民心工程,公平的分配司法资源、化解矛盾纠纷,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润滑剂,但在实践中屡屡出现利用虚假材料骗取法律援助、试图无偿适用司法资源的行为,应对这种援助欺诈现象进行辨别、加以遏制,从而使有限的司法救助资源得到公平合理的运用。

关键词:法律援助援助欺诈分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在这项浩大的社会工程中,法律援助公平分配司法资源、普及法律政策、化解矛盾纠纷、应对突发事件的作用日益凸现,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润滑剂。法律援助工作者不仅要用自己的法律知识服务群众,更要通过实践总结经验,对工作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积极思考,深入分析,从而探索法律援助工作的新方法。

本文所说的援助欺诈现象,是指申请人本人或伙同他人,利用虚假的、伪造的证明材料骗取法律援助,从而无偿使用司法资源的行为。法律援助作为一项保障弱势群体和特殊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是政府利用公权力调配社会司法资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国家行为,是律师秉承职业操守、履行法定援助义务、匡扶正义的公益行为,这项工作的社会价值和意义是不容亵渎和欺骗的。援助欺诈现象不仅干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秩序,也是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不和谐因素,应引起重视,坚决遏制。

一、法律援助欺诈的表现形式

在援助实践中,多数援助申请人都能如实向工作人员陈述案件事实,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配合办案律师做好援助案件,取得满意的效果。但也有少数的申请人出于各种原因,实施骗取法律援助的行为,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种。

(一)利用虚假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他人申请援助,骗取不当得利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符合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向案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条例之所以允许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是考虑到盲聋哑人、未成年人以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身患重病的贫困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是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来代理申请法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此时,应提供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代理行为的合法性。但实践中,有人为了获取不当得利,利用虚假的授权委托书,骗取法律援助。例如,我们曾经受理过一例援助申请,一外地农民工在太原某工地受伤,应当获得赔偿十余万元,其妻持结婚证和按有他的手印的授权委托书前来申请援助。援助律师审查相关材料后受理了她的申请,并作了大量的前期工作,但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该农民工本人已与用工单位达成协议并放弃主张权利,两年前他与妻子已经诉讼离婚,并未委托其前妻申请法律援助,其前妻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是虚假的,结婚证也是无效的。实践中,当事人因伤、病,近亲属不经本人同意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时有发生,此外,行动不便甚至思维不清的高龄老人的财产纠纷和赡养纠纷也最容易出现虚假的授权委托书的援助申请状况。

(二)提供虚假贫困证明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帮助因经济困难而打不起官司的弱势群体。因此,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效证件,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是申请人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核心证明材料。但是,我们发现,实际工作中也有少数有经济能力的申请人凭借虚假的贫困证明前来申请法律援助。

笔者曾接待过一名申请人,是一家公司的高管人员,因工资报酬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请求提供法律援助。在了解到申请法律援助需具备的条件后,此人在第三天便持低保证前来申请援助,审查发现其低保金存折上就在当天存入了第一笔发放的低保金。更意想不到的是,在与他交流的过程中,保安上楼通知这位“贫困”的申请人,交警正在给他违章停放的汽车贴罚单。以上案例比较极端,但在实践中,确实有少数经济状况不错,有车有房的申请人持困难证明前来申请“免费的午餐”。更有甚者,个别申请人居然持盖有公章的空白信函现场填写经济困难证明。在这种情况下,不管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是否真的如证明材料上的介绍,我们都会对证明的效力产生合理怀疑。但是由于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有限,法律援助机构无法一一进行核实,尤其是跨地区、跨省市的申请人的经济条件,更无从考证。

(三)利用法律援助谋求其他案外利益

利用法律援助谋求其他案外利益,是一种比较隐蔽的援助欺诈行为。例如笔者曾接待一名申请人,其第一次来申请援助的案由是与丈夫离婚,其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时隔不久,她又来到援助中心申请援助,要与公公分割丈夫的遗产。原来,她和丈夫的房产及房产证均被公公占有,她首次申请援助是与丈夫进行假离婚,目的是以判决形式确认他们的财产权,向公公要回属于他们的夫妻共有财产。但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丈夫不幸身亡,她再次来申请援助要求分割遗产时,才说出第一次申请援助的真实目的。姑且不论此案申请人是否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单说其首次申请援助进行诉讼的必要性,她利用法律援助免费提供的司法资源谋求的离婚诉讼之外的财产确权目的,实为法律援助欺诈行为。

尽管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各地法律援助能力不断增强,但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有限的司法资源应当满足真正经济上有困难的群众在法律上的迫切需求,而不能成为某些人解决生活中琐事的方法和途径。如果诉讼本身不是必要,已经是在浪费司法资源,更何况这种企图利用国家法律援助制度达到其他正当或非正当目的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法律援助欺诈行为,这不仅是对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感情伤害,更是对法律援助制度本身所寄寓的公平正义价值理念的亵渎。

二、援助欺诈现象产生的原因

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现象是本质的表现。虽然此类的援助欺诈现象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干扰了法律援助正常的工作秩序,但是,存在即有原因,在对这些援助欺诈现象的分析和研究之后,笔者认为它的出现是由深层次的制度和社会因素决定的。

(一)援助审查标准不清导致经济困难证明的随意性

法律援助机构是否给予援助主要是看申请人是否经济困难,依据的主要申请材料是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效证件,对于不享受低保的人员,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这种情况下便产生一些问题:首先,经济困难证明缺乏准确性、客观性。尤其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一般都是在申请人向出具证明的有关单位陈述的基础上做出,主观随意性大。其次,经济困难证明缺乏真实性。对于本文中提到的吃低保的大款户和在盖有公章的空白信函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其真实性可见一斑。利用不真实的证明材料骗得无偿的法律援助,使在法律援助资源分配上再次出现不公,不仅挫伤了援助律师的办案积极性,而且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二)司法资源稀缺

司法资源稀缺是导致出现援助欺诈现象的本质原因。法律援助事业的大发展有赖于进步文明的社会氛围和丰富的司法资源。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经过十几年的探索,虽然取得了卓越的成就,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初期,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司法资源相对稀缺,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之所以有人利用虚假的、伪造的证明材料骗取法律援助,希望无偿使用法律援助资源,说明了目前使用司法资源的成本远远高于他们的一般生活水平,虽然他们的经济条件高于政府规定的参考值,但是仍然无法正常使用司法资源来维护合法权益。

(三)法律责任不明确

明确法律责任是杜绝违法行为的有效方法。现行的《法律援助条例》对欺骗法律援助的行为没有规定,而各地的具体实施办法对于援助欺诈现象都没有明确的界定,多数是笼统规定“受援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向承办该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并没有对此类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加以规定,这使得有人抱着侥幸的心理前来以欺骗的方式申请援助,即便不能得逞对其也没有丝毫的不利后果,不能因此使其付出欺诈成本。而这种行为对我们的援助工作却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对遏制援助欺诈现象的几点建议

近几年来,法律援助事业快速发展,深入人心,群众希望获得法律援助,分享法律资源的愿望越来越强烈,随之而来的是援助欺诈现象呈上升趋势,干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秩序,应采取措施坚决制止。

(一)规范经济困难证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并重

法律援助审查的范围包括对象范围和事项范围,本文特指对援助对象范围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即增加对申请人是否属于经济困难人群的实质性审查力度。

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情形是,申请人由居(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简单写明“兹证明XXX经济困难”即被认定符合经济困难标准。这容易造成有关部门随意出证,不利于法律援助机构准确判断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应对此进行规范。对于不持有低保证、特困户救助证等法定“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可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报经济状况,如实反映家庭收入、生活必要支出、不动产、价值较大的动产情况,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对其申报状况出具证明意见。而有关单位只是对申请人申报状况是否属实出具证明意见,不对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作出判断。法律援助机构从申请人的收入、可变现资产和生活必要支出等方面综合衡量申请人法律服务费用的支付能力。对于存在疑问的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必须进行实质审查,向有关机关单位或到申请人住所地查证。

(二)加强队伍建设,实行法律援助律师队伍专业化

由于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的逐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也在迅速增加,相比较而言,目前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力量较为薄弱,相当一部分机构还存在组织不健全、人员不到位的现象。一是要加强法律援助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落实机构人员编制,提倡援助机构专业律师承办援助案件,从而使法律援助机构在援助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能够及时有效的掌握受援人的真实经济状况;在人员配备充足的前提下,援助机构也有能力开展对申请人经济状况的实质审查。二是建立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团,吸收有爱心、有责任心的社会律师参加,建立相对稳定的援助律师队伍。律师团律师以承办援助案件业务为主,对法律援助政策的掌握比较到位,与援助机构的联系也比较密切,便于与援助机构及时沟通信息,对办理援助案件过程中的欺诈现象能够及时反馈、及时处理。

(三)严格法律责任,强化法律监督

法律责任的缺失使得法律的实施在一定意义上流于形式。由于援助欺诈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让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时常感到很无奈,明明知道是欺诈,也只能按照规定拒绝援助;明明知道是被欺诈也不得不在其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给予援助。因此,以立法形式明确援助欺诈的法律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罚措施,是法律援助工作更加规范顺畅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律援助条例》得以遵守的最根本保证。在严格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要加强对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法律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更正,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法律援助在我国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法律援助工作是否规范,决定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高低。我们应采取多种措施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一方面合理运用政策,扩大援助对象覆盖面,实现应援尽援,另一方面要严格审查,杜绝援助欺诈现象,公正公平合理的分配有限的司法资源,使真正困难需要司法救助的群众有机会获得法律援助,将政府亲民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 作者:陈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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