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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到底该给谁面子

有件事情,已经过去接近10年了,我却一直不能忘怀。

那天,同事Y律师叫我去她办公室,说有个案子要上诉,让我帮着找找理由。当时她正在看判决书,我就先看了起诉书。

案情是这样的:被告人是一个农民,一天徒步给在10公里外读初一的儿子送被子,半路上遇到了法院的车。车上下来几个人,说他作为被告,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败诉了,现在要强制执行。被告人说,我确实拿不出来钱,屋里门没有关,老婆也在家,东西你们可以随便搬。法警要他一起回去,他不干,说天冷了,要给儿子送被子,并表示送完被子马上回家。法警就扭住他的胳膊,强行往车上拖。他极力反抗,在互扭中,法警的肩部软组织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公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向法院起诉。

看完起诉书,我说:这个案子判错了。她感到很奇怪:你都没看判决书,怎么知道判错了?

我说:你们要上诉,就说明定罪了嘛。从起诉书看,被告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

随后,我说了以下理由:

1、所谓被妨害的公务,应当具有合法性。本案中,法院执行的对象应当是财产,并非人身。法警试图将被告人强行带上车的行为,是对其人身自由的侵犯,被告人有权实施正当防卫;

2、所谓妨害公务的行为,应当具有阻却公务活动进行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已经明确表示同意法院执行其财产,并说明家门未关、妻子在家,主观上并无任何阻却强制执行的意图。其实施反抗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阻止法院执行,而是为了保护自身的人身自由权利。

Y律师很赞同我的观点,按照我的思路撰写了上诉状。

之后,我看了判决书,辩护人是Y律师实习阶段的指导老师S律师,他的辩护观点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鉴于被告人家境贫寒,请求从轻处罚。法院以妨害公务情节严重为由,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这是法定最高刑。

十分凑巧的是,我因其他事走进S律师的办公室,正好看见S律师在看上诉状。出乎我的意料之外,S律师看完后立刻把上诉状撕得粉碎。

后来听说中院维持了原判。

一天我和另外两个同事谈起这个案子。Z律师说:老金,你真的以为你比别人高明?就你看得懂这个案子,别人都看不懂?我说:如果明知道被告人无罪,还认可公诉人的意见,那就更有问题了!

Q律师拍拍我的肩,语重心长地说:老金,给法官面子,就是给自己面子!给检察官面子,就是给自己面子!

我更难以理解了:难道法官、检察官的面子比被告人的自由和名誉更重要?他们两个哈哈大笑,说我简直朽木不可雕!

当时,我的确太年轻(生理年龄并不小,但混迹律师界时日尚短),对这个问题没有处理好。首先应该直接和S律师沟通,力求就案件的定性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建议二审更换律师做无罪辩护。毕竟,律师不可能到二审法院否定自己在一审阶段发表的观点。其次,不应该把这件事作为同事间闲聊的谈资。要谈,也应该在所务会议上正式谈、公开谈。

但是,对于那两位同事主张的面子问题,我至今仍不能认同。

我觉得,律师就算要给面子,也不是给法官、检察官,只能是给自己。因为面子只能用来保持尊严,不能用来交易。在出庭之前,我们需要扪心自问,我们将要发表的观点,是否真的是我们内心深处真实意思的流露,是否代表了我们对事实的真实判断和对法律的真实理解。

在法庭上畅说肺腑之言,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倾力一搏,这是给我们自己最大的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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