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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研究

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从中享受到了网络开放性所带来的好处。但网络中公民法律权利的保护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近几年盛行于网络中的“人肉搜索”已经触犯到了法律的神经。

前一段时期,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网络侵权案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基本案情是,2007年12月29日,北京女白领姜某从24层的家中跳楼自杀,在自杀之前,她在自己的博客中提及她的丈夫生活不检点,有第三者这一情形。此后,她丈夫及其第三者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信息被网友公布于一些网站,有的网友甚至到她丈夫父母家门口写下“逼死贤妻”“贱人”等字句。她丈夫因不堪烦扰而申请启动了司法程序。结合该案,笔者认为“人肉搜索”这一网络事物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关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人肉搜索”实质上是网民利用网络这一平台通过其他网民的参与将某一特定对象的个体信息资料、数据搜索出的一种现象。通过这样一种引擎,某一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将被公布于网络中,成为一种“公共资源”,而这些信息是该公民所不愿被他人所知的,应属于个人隐私。尽管我国法律并未将公民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进行保护,但是已经将隐私权纳入人格权的范畴。法律界关于隐私权的界定,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数据、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结合我国《宪法》、《民法通则》、《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1,信息资料的保护2,通信秘密、通信自由的保护3,个人生活安宁的保护。由此可见“人肉搜索”所涉及的个人信息资料确实已经侵犯到了公民的隐私权,使个人的网络不安全感加重。个人对自我信息的控制力降低无疑将导致社会人整体的压力增大,这不仅严重影响网络经济的发展,而且它将蔓化为一种社会问题。因此,对网络空间的行为进行规范,保护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权应成为网络法律、法规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关于公民生活安宁权的保护

从近几年发生的相关案例来看,“人肉搜索”已经存在私刑倾向,这一“网络暴力”已经超出了网络而延伸到了现实生活中,受害人不断收到恐吓信件和短信、失去工作、住宅门口经常被涂满各种标语等等侮辱和诽谤,使受害人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无法继续等严重后果,这种情形已经触犯了民事法律,应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受到行政处罚,更严重者将可能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网站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网站负有事后审查的义务,即对于发现有揭露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就要及时主动删除。如我国《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类似交流平台性质的网络论坛这种社区网站,它的大量内容由网民提供,或者是转载,社区网站如果发现里面有违反法规的内容,网站管理员要及时删除。也就是说,如果网站发现有侵犯他人权利的违法内容,在第一时间删除的,将不会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为了追求点击率,从中牟利,没有尽到善意管理的义务,那么网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然“人肉搜索”建立之初的目的是追求真相与正义,正是由于这种网络的力量,一些公共事件的真象得以迅速而有力地揭示,因此我们见证了“周老虎”的倒下。因此我们相信,在法律和道德的指引下,“人肉搜索”这一网络现象会沿着正确的轨道来为网民服务,为社会服务。

作者:张茂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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