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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把法律不放在眼里


作为事件源头的矿权纠纷案,应该说是一件事实和法律都不复杂的案件。以私刻公章,涂改采矿变更申请书等非法手段获取《采矿许可证》,无论如何都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然而,在演变为行政诉讼后,陕西省国土厅不但不依法纠正错误,却无所不用其极地袒护和“耍赖”;一个简单的案子历经基层和中级法院一、二审、再审,又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陕西省国土厅申诉。在穷尽了法律程序后,陕西省国土厅仍不死心,为抗拒生效判决的执行,召集所谓权威人士作出所谓权威性认定,最后以所谓协调会的“协调结果”来替代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对此,陕西省国土厅有关人士竟然洋洋自得地说:“原告打赢官司也没用,法院有法院的判法,我有我的执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载入我国《宪法》的。在法治社会里,法律应是至高无上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皆无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些在当今都应属于常识。

法治的精髓就在于治权、治官。中国社会科学院钱弘道研究员认为:“法治的最大困难就在于公共权力的滥用得不到有效的制约。”现实中,法律尊严屡遭权力践踏和亵渎,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数千年以来形成的人治。在有权者眼里,法律只是工具,对于法律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对此,有人形象地描述:“你跟他讲道理,他跟你耍流氓;你跟他耍流氓,他跟你讲法律;你跟他讲法律,他跟你讲政治。”法律被玩弄于股掌之间,落此境地,有何尊严可谈。


法律尊严扫地,首先威胁的就是社会稳定。美国思想家托马斯?潘恩曾说:“法律和法令无人遵守,或者不能完全贯彻,反而不如根本没有,因为零不过是等于零,有法而不能贯彻则会产生忌妒和不满。”因此,罔顾法律尊严必将带来更多、更大的不稳定。

法律尊严扫地,必将威胁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法治经济,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不被遵守,市场游戏规则就形同虚设,必然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公平竞争环境丧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就难以健康发展。

司法权威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基本保障,法律权威只有通过司法适用来展示它的生命和价值。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被视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解决社会冲突的最终、最彻底的方式。社会成员间的任何冲突在其他方式难以解决的情形下,均可诉诸法院通过司法审判来解决,而且依法生效的裁判具有权威性,必须得到尊重,其执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反之,如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被肆意突破,其后果是不言而喻的。

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等的干涉,但现实中有些行政机关却成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破坏者。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利益的日益分化,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社会冲突层出不穷。尽可能地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就成为政府的当务之急,也是衡量政府执政能力的关键因素。在这种形势下,行政机关应该尊重司法权威,主动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不能成为最后一道防线的破坏者,加剧社会矛盾。其结果只能导致当事人感到法律救济无门,转而付诸私力救济,酿至矛盾激化。

当然,还司法以权威是多方面的,其中还包括完善政治法律制度、提高司法人员素质、整治司法腐败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但保障司法独立、排除行政干预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内容。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部分提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陕西省国土厅在历经数次审理、穷尽所有法律程序后,仍然自导自演了一出匪夷所思的、否定生效判决的闹剧,权力用到了如此的地步,人们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个合理的疑问:相关公职人员是否在其中存在某种不可告人的利益关系,是否存在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

但愿别的都没有问题吧,除了把法律不放在眼里……

[作者] 韩冰 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

来源: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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