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信息化、法律相关文章
律师事务所管理认证标准(草案)


术 语

“律师事务所”,是指律师的执业机构,包括但是不限于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和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执业的内部法律部门。

“管理结构”,是指律师事务所为内部管理目的所设计的管理层次及相关职责与权限。

“组织形式”,是指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模式,组织形式问题既可能涉及对法定设立模式的选择问题,也可能涉及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和分所设立问题。

“业务连续预案”,是指律师事务所为防止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能力的丧失或者减损、职业资格的丧失或者终止而影响委托人利益所制定的预防性计划。

“程序”,是指律师事务所内部为完成某活动所要遵守的步骤。程序应当制作为文件。

“文件”,是指有意义的数据及其承载媒体。媒体可以是纸张、计算机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电子媒体、照片或者标准样品,或者它们的组合。

第1章律师事务所结构和方针


1.1管理结构

1.1.1律师事务所应当将其管理结构制定为文件,反映每个人的责任范围、权限和职责。该文件应当包括对关键管理领域的书面说明,并就每个管理职能和每个工作领域指定监督者。例如:
(a) 财务管理;
(b) 全面风险管理;
(c) 每个工作领域的监督者。
1.1.2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结构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的性质、规模、所从事的工作类型相适应。
1.1.3律师事务所必须能够证明指定的监督者有足够的权限和资历来关注相关管理职能和工作领域以及解决任何相关问题。

1.2组织形式

1.2.1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其选定的组织形式依法登记注册。
1.2.2律师事务所应该考虑如何构建最适当的组织形式,并应该将此作为业务规划过程的一部分进行审查,该审查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

1.3质量方针

1.3.1律师事务所应当有质量方针文件,记载律师事务所对服务质量的承诺和全面方针。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有本标准所规定的程序文件,散发、公布于整个律师事务所,说明:
(a) 在律师事务所的整个发展策略当中,质量体系所扮演的角色。
(b) 对质量体系的管理负责的人员。
1.3.2律师事务所每年必须对质量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至少一次审查,必须要有律师事务所的人员对该体系提出改进意见的过程。该审查必须说明在接下来的至少12个月中,该质量体系将在律师事务所策略中所要扮演的角色。

1.4业务连续预案

1.4.1律师事务所应该有业务连续预案,以应对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资格与能力丧失、减损事件而对委托人事务产生的影响。

第2章业务计划和营销计划


2.1 业务规划

2.1.1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业务审查和制定业务规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包括制定业务计划、营销计划,进行年度预算和现金流预测。

2.2 业务计划

2.2.1业务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a) 下一业务年度主要目标和未来两年的战略大纲,为律师事务所作出决策和业绩评估提供框架。
(b) 实现主要目标的各种策略,包括市场营销、人员管理与培训、技术手段等事项。
2.2.2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业务计划中规定的目标和策略准备以下文件:
(a) 年度预算和现金流预测;
(b) 营销计划。
2.2.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其策略的贯彻情况进行评估,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策略进行更新。

2.3 营销计划

2.3.1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业务计划或者单独的营销计划中就下列事项制作文件:
(a) 律师事务所希望提供的服务、要服务的委托人群体、如何提供服务以及满足委托人需求的服务方式;以及
(b) 实现业务计划中的营销策略所要进行的营销活动。
2.3.2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上述文件每六个月审查一次。该审查必须形成文件。

第3章办公室管理

3.1办公室手册

3.1.1律师事务所应当就现行的办公室方针和程序制定办公室手册,该手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可以为所有人员便利地获取;
(b) 反映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方针和程序;
(c) 修正的时间或者版次等控制信息应清晰地记录在办公室手册中。
3.1.2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程序文件:
(a) 对办公室手册至少每年审查一次,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更新;
(b) 使人员能够迅速知悉办公室手册的变化或者更新。

3.2 办公设施

3.2.1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为委托人服务所必需的办公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技术支持形成文件,包括:
(a) 场所和设备安全;
(b) 接待委托人的场所和设施;
(c) 职员工作设施;
(d) 影印设备;
(e) 邮件、传真和其它通信设备;
(f) 信息系统;
(g) 处理财务交易的设施。
3.2.2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述办公设施制定突发性事件预案,例如为信息系统准备备份与数据恢复预案。

3.3法律参考资料管理

3.3.1律师事务所应当有程序文件来保证律师事务所人员:
(a) 能够就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领域便利地获得最新的法律参考资料;
(b) 就与其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及时获得信息。

3.4 信息技术

3.4.1律师事务所应当采用适当的信息技术计划,使律师事务所能够满足其业务目标的需要,迅速和有效地管理律师事务所和向委托人提供服务;
3.4.1律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来保护其信息系统不受非法披露。

3.5采供管理

3.5.1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文件:
(a) 需要采购的服务和产品;
(b) 采购合同;
(c) 负责就采购进行管理和联系的人员。

第4章人员管理

4.1人员招募和福利计划

律师事务所应当有关于人员的招募、发展和福利的计划,包括:
(a) 关于整个律师事务所、部门或者办公室的可能的招新需要,该需要可以是律师事务所整个业务计划或者部门或者其它运作计划的一部分;
(b) 培训;
(c) 权利和福利。

4.2人员招募

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效处理律师事务所招募要求的程序文件,包括:
(a) 职位空缺的认定;
(b) 起草有关重要职位的文件,通常以职位说明书的形式;
(c) 向潜在候选人和申请人发布招募信息的方法;
(d) 使用的选拔办法;
(e) 面试记录的制作与保存;
(f) 职位提供的批准;
(g) 开始工作之前期间的联系保持和开始时的指引。
(h) 向未入选者提供信息的反馈方式。

4.3就职过程

4.3.1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就职过程制定程序文件,通过该就职过程将新招募者引导进入律师事务所。该就职过程应当涵盖但是不限于下列事项:
(a) 律师事务所的目标;
(b) 管理结构和个人的工作职责;
(c) 期限和条件;
(d) 任职和将来的培训要求;
(e) 重要的律师事务所方针。
4.3.2就职过程必须在承担工作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
4.3.3当现行人员在律师事务所内发生工作变动时,必须适用适当的就职过程。

4.4培训

4.4.1律师事务所应当确保按照其培训方针对律师事务所的所有人员进行了适当的培训。该培训应该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相关要求相符。律师事务所应当制作和保存适当的培训记录。
4.4.2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所有人员个人培训计划中的培训需要进行评审,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4.5业绩评估

4.5.1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业绩评估,包括:
(a) 对所有人员的责任、目标和业绩进行评审,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b) 应当根据所有人员相应的职位说明书和商定的目标进行业绩评估;
(c) 制作和保存适当的书面考评记录。

4.6实习人员

4.6.1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相关规定接受和管理实习人员,不得指派实习人员单独办理律师业务。

第5章财务管理

5.1 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

5.1.1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帐规则记帐。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5.2 财务管理者

5.2.1律师事务所应当任命并授权一位负责人来负责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该任命应当有文件记录,该财务管理者的职责范围应当清晰地规定在管理结构和其他文件中。
5.2.2 律师事务所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人员,出纳和会计不得由一人兼任。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委托记帐公司负责帐务的处理。

5.3 财务信息的获得和提交

5.3.1律师事务所应当准备和获得以下必需的财务报告,以使它们能够监视和管理财务事项及策划和实施其业务策略:
(a) 律师事务所年度预算(包括任何资金支出计划);
(b) 对收支与预算进行的方差分析,至少一个季度进行一次。
(c) 年度利润和亏损说明;
(d) 年度资产负债表;
(e) 年度现金流预测;
(f) 对现金流进行的季度方差分析;
(g) 应收账款月度报告;
(h) 长期债务人月度报告。

5.4 委托人账户的管理

5.4.1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委托人帐户,并制定程序文件来保证从委托人帐户转移资金有适当授权,能够对每个委托人帐户的资金平衡进行准确追溯。

5.5效益和效率分析

5.5.1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工作效益和律师事务所的效率进行管理分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6章风险管理

6.1 风险管理人和监督人员

6.1.1律师事务所应当任命并授权一位负责人来负责律师事务所风险管理。该任命应当有文件记录,该风险管理人的职责范围应当清晰地规定在管理结构和其他文件中。
6.1.2律师事务所所从事的每个工作领域都应当有一名指定的监督人员。一名监督人员可以负责一个以上的工作领域。监督人员必须拥有监督有关工作的适当经验,能够胜任指导和协助他人的工作。

6.2 风险管理程序

6.2.1律师事务所应当有关于风险管理的程序文件,该程序应当规定下列事项:
(a) 风险信息说明。包括:
i. 就与其从事的工作的类型相伴随的一般风险信息;
ii. 列举并确定可能属于可接受的风险范围的案件类型;
iii.列举并确定可能超出可接受的风险范围的案件类型;
(b) 因有关工作已经超出了可以接受的风险界限而谢绝委托时所应采取的步骤。
(c) 实施程序来管理所有超出可接受的风险范围的案件,包括在适当的情况下的补救措施和应急计划;
(d) 建立适当的报告机制,以确保风险问题的识别和处理。
(e) 对发生的问题或者错误进行记录,以便能对这些问题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f) 在事务终结时进行最后的风险评估;
(g) 对于律师事务所内的所有风险评估数据进行年度评审并形成文件。

6.3投诉

[过滤词].1律师事务所应当有投诉处理程序文件:
(a) 当委托人显然愿意通过诉诸该途径时,该程序应当容易被启用。
(b) 对什么是投诉进行界定,并规定如何识别这种投诉及如何应对。
(c) 集中记录和报告所有来自委托人的投诉。
(d) 确认引起委托人投诉的问题的原因,提供适当的救济,纠正存在问题的的程序。
[过滤词].2律师事务所必须每年至少对委托人投诉的数据和趋向进行一次审查,并制作记录。

第7章 案件管理

7.1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制度:
(a) 委托人和事务的集中检索;
(b) 利益冲突的识别和管理;
(c) 对分配给每个人员的事务的数量和类型进行监视,以保这些事务处于其能力范围之内;
(d) 对重要的期日进行记录并就此保持备份系统;
(e) 提供对事务进展和状态有能力进行追踪和监视的监督者;
(f) 业务通信管理;
(g) 对代表律师事务所作出的承诺的授权和遵守进行监视;
(h) 就重大疑难、新型以及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案件进行集体研究。

7.2事务开始

7.2.1律师事务所应当有接受委托的程序文件,保证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通过委托协议等文件记录和确认下列事项;
(a) 委托人;
(b) 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委托的目的、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的范围;
(c) 委托人的具体指示和目标;
(d) 清晰地解释可能的结果,以及该结果是否与发生的费用或者风险相称;
(e) 律师事务所采取的行动和可能的时间框架;
(f) 所依据的策略和案件计划;
(g) 承办人的姓名和身份;负责进行全面监督的人的姓名,以及在提供的服务存在问题的时候同谁联系;
(h) 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和委托人秘密问题;
(i) 委托人的职责和对委托人的期待内容;
(j) 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信息。
7.2.2律师事务所应当有接受委托的程序文件来保证承办人将就下列事项负责:
(a) 确定是否存在任何利益冲突;
(b) 为每个事务确定重要期日,并在案卷和备份系统中加以记录;
(c) 评估律师事务所是否处于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内或者正处于过度风险之中,对此应当在案卷中加以记录,并在必要的情况下通知风险管理人。
7.2.3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

7.3事务进展

7.3.1律师事务所应当有程序文件来保证:
(a) 按照律师事务所规定或者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事务的进展情况;
(b) 向委托人迅速报告该事务中计划采取的行动、策略、案件计划、承办人、费用等方面的变化;
(c) 向委托人报告成本信息,至少每六个月一次,或者在商定的成本限定或者进展阶段达到时,向委托人报告;
(d) 向委托人迅速报告继续进行该事务将会或者可能会对委托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或者可能阻碍事务进展的情形;
7.3.2 律师事务所应当有程序文件来保证对委托人的来函、来电作出及时和适当的答复,并保持记录;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是否接受委托人作出的新的指示的决定形成文件。
7.3.3 承办人的风险评估职责在事务的办理过程中持续存在。

7.4事务终结

7.4.1律师事务所应当有程序文件来保证在事务终结时,律师事务所:
(a) 向委托人报告事务的结果,解释需要委托人为事务采取的进一步的措施,以及律师事务所将要采取的行动;
(b) 与委托人结算任何未支付的费用;
(c) 在委托人要求的情况下,返还属于委托人的原始文件和其他财产,根据协议由律师事务所保管的除外;
(d) 在适当的情况下,就所保留的文件和其它物品的保管和收回制度向委托人提供咨询;
(e) 就委托人将来是否需要评审其事务提出建议,如果需要进行该评审,要说明进行该评审的时间;
(f) 对事务进行最终的风险评估,并依照程序文件毫不迟延地向风险管理人报告。
7.4.2 律师事务所应当有书面程序来保证它们能够适当地保管并能够追溯属于委托人的原始文件或者财产,以及办结的案卷。

7.5案卷管理和审查

7.5.1律师事务所应当有程序文件来保证:
(a) 能够确定和追溯与事务有关的所有文件、信函和其他信息,并保证其得到适当的保管和便利地查阅;
(b) 律师事务所其他得到授权的成员可以便利地检查事务的状态和所采取的行动;
(c) 文件有序地保存在案卷中;
(d) 重要信息清晰地反映在案卷中。
7.5.2律师事务所应当有对案卷进行定期审查的独立程序,这可以是针对卷宗的管理,也可以是针对卷宗的实质法律内容,或者对二者都进行检查。检查的范围和频率都要写入文件。
7.5.3律师事务所应当有确保下列事项的程序文件:
(a) 把关于案卷审查的记录保存在事务卷宗中;
(b) 任何在案卷审查过程中确定的纠正行为,必须在28天之内实施,并经审查人员核实;
(c) 为风险评估目的对案卷审查产生的数据进行的审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7.6事务移交与监督

7.6.1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事务处理的移交和监督制定有程序文件,该程序应当保证:
(a) 移交的事务能够得以适当处理;
(b) 有监督者对他人进行指导和帮助;
(c) 有根据承办人的资格、经验及其工作量进行工作分配的适当程序;
(d) 有对移交事务案卷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审查的制度;
(e) 审查记录应当保管在案卷中;
(f) 有保证迅速执行确定的纠正措施的制度。
7.6.2监督者应当具有进行监督、指导和帮助他人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7.7第三方服务提供者

7.7.1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使用外部律师、顾问等第三方服务提供者来补足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制定程序文件。这些程序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a) 使用根据专业、经验、可信性和可得性而制定的清晰遴选标准;
(b) 在适当的情况下,就遴选同委托人磋商,并就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选择为委托人提供意见;
(c) 就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使用制作并保存记录;
(d) 就服务要求提供清晰描述;
(e) 对第三方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意见和报告进行检查,确保它们能够充分提供所需要的信息和建议;
(f) 费用问题。

第8章 其他

8.1 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

8.1.1 律师事务所应当敦促律师熟知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每年开展一次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评查,并建立评查档案。

8.2 业务统计制度

8.2.2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业务统计制度,及时向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各项业务报表。
8.2.2 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对报表内容进行审查,保证各项数据的真实性。

8.3重大案件报告

8.3.1 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案件以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及时告知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

8.4党支部

8.4.1 律师事务所有三名以上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成立党支部,并正常开展党组织生活。人数不够的,可与其他律师事务所成立联合党支部。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本报告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委托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科研项目《律师事务所管理评价体系研究》的中期成果。

[1] 王隽:《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现状的初步调研分析》,载http://[过滤词]/main/list.asp?Unid=156,2007年1月10日访问。

[2] 从本次调查来看,北京大部分事务所的规模不大,业务收入水平不高,有一半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在10人以下(316家,50.24%),合伙人人数绝大多数为3(含)-10人,非合伙人执业律师人均业务创收中,有三分之二在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下的达32.43%。参见王隽:《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现状的初步调研分析》,载http://[过滤词]/main/list.asp?Unid=156,2007年1月10日访问。

[3] [美]加里?A?芒内克:《论律师事务所管理:材料和案例》,王进喜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即将出版。

[4] 事实上与其他许多形式的商业组织相比,律师事务所等职业服务组织的运作有着更少的层次、管理和结构。

[5] 2004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过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对于委托人信托帐户进行了初步规定,但是该规定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现在一些地方如北京市正在着手完善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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