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信息化、法律相关文章
中小型律师事务所面临的十大课题

目前我国有上万家律师事务所,不过,这上万家的律师事务所绝大多数都是在三、四个律师到二、三十个律师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按照我长期的观察、思考,我认为这诸多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在管理策略的选择上,面临着十种相关的课题,需要管理者智慧选择,理性判断,利益衡量。这十种相关的课题分别为:

一、做大和做强;
二、集权管理和分权管理;
三、职业化和专业化;
四、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
五、商业化和事业化;
六、本土化和国际化;
七、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
八、广告宣传和品牌营销;
九、单打独斗和团队合作或者公司制;
十、培养实习律师与“放养”实习律师。

我认为,作为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在十种相关的课题面前,如何认知,如何取舍,不仅影响着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效益和经济效益,而且影响着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势力和社会形象。因此,完全有必要进行探讨与研究。

一、做大和做强

发展是硬道理!同样,发展也是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硬道理。

不过,对中小型律师事务所来说,发展可以从律师队伍的数量上分析,也可以从律师队伍的素质上来分析。这就是做大与做强的关系。

如果,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为了扩大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不管律师人员的品行如何、素质如何,敞开门槛招兵买马,确实扩大了律师队伍,“做大”了律师事务所,但是,因为律师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因此,这种数量上的做大,就是大而无当,其结果是律师事务所在社会的法律服务市场没有竞争力。

有些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为了增强律师事务所的实力,选择一条精兵强将的发展之路。不把发展的着重点放在人员数量的扩大上,而是注重培养、提升现有律师的业务素质、法律技能,让每个律师在不同的业务方面、专业方向,都能够独当一面,成为某个专业或者领域的专家律师。现在,我所在的同样属于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北京市燕园律师事务所,主要是在向着做强方向发展。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则是在短短的两三年的时间里,从中小型律师事务所迅速做大、做强,成为富有势力的规模化大型律师事务所的特例。

二、集权管理和分权管理

现在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有两种类型,一是个人律师事务所,一是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

不言而喻,个人律师事务所采取的一般都是集权管理,实行家长制,一言堂。俗话说,一个人的思想有多远,他的前途就有多远。因此,一个人说了算的一言堂的集权管理模式,律师事务所的前途命运,以及律师事务所里的律师个人的发展前景,都会受到发展前景、发展规模的限制。由此可以说明,个人律师事务所很难发展成规模化的大型律师事务所。

中小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一个人投资,其他人做挂名合伙人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一种情况是合伙人共同出资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一般而言,实为个体,名为合伙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在管理上大多由实际投资人说了算,采取的是集权管理的模式,这种模式的律师事务所即使在形式上也存在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等议事机构、管理机构,实质上也无疑于形同虚设;合伙人共同出资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一般采取的是分权管理的模式,每个合伙人??主要是创始合伙人都担当一定的管理角色,这种模式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等议事机构、管理机构,都会在实质上发挥出作用。不过,这种真正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中,如果缺少一个其他合伙人拥戴、信服、尊崇的权威人物,那么,这种律师事务所的分权管理模式,容易走上谁都说了算,谁都说了不算的泛民主的道路,最终走上争权夺利、同床异梦、分道扬镳的下场。

现实说明,中小型的律师事务所选择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管理模式是最有成效的管理模式。

三、职业化和专业化

无庸置疑,律师是一个职业。按照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职业从事的业务,包括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对此,作为一个律师事务所,按照律师职业本身的业务特点和《律师法》的规定选择做综合性的律师业务,就是律师的职业化特征。全国绝大多数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按照所在地区法律服务的需求特点做综合性的法律业务,正是律师职业化的表现。我国的司法现状已经说明,正是这些众多的从事综合性法律业务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才更多的满足了社会大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

另外,随着社会生活多元化的发展,科学技术精细化的进步,社会的部分群体对法律服务也转向专业化的要求。于是,一些律师事务选择了从事某项专门的法律业务,向社会提供某项专业的法律服务,这样,一些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也应运而生。譬如,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建筑房地产的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婚姻家庭的律师事务所,等等。

律师事务所是选择职业化,还是专业化,应该符合自己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特点,以及所在地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的潮流,没有高下之分,只是业务不同。

四、传统业务和现代业务

一般而言,人们把律师代理诉讼、从事刑事辩护、给企业做法律顾问的业务,认定为律师的传统业务,而把顺应社会经济制度的改革,从事企业改制、上市等现代企业法律事务的业务,称之为现代业务。

据我了解,一些从事所谓传统律师业务的律师事务所面对所谓从事现代律师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妄自菲薄,而有些从事所谓从事现代律师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却矜持自得。我认为,这两种心态都不健康。作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决定律师事务所从事传统业务,或者现代业务,不仅取决于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研究,而且取决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譬如,一个企业经济相对落后基层城市,连个起码的成熟企业都没有,当地的律师却标榜专业做企业上市专业业务,不有点像在没有龙的时代咋呼自己专业做屠龙业务吗?
经济发达的城市,我认为律师从事传统业务与现代业务并不矛盾,可以并行不悖。

五、商业化和事业化

现代律师职业诞生之初,即具有神职与商职的职能。所谓的神职职能,就是律师职业普及法律维护社会正义的职责和使命,所谓律师的商职职能,就是律师职业向社会提供的是有偿的法律服务,赚取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

无庸讳言,在现实中,有众多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组建律师事务所的目的就是挣钱,忘记了律师职业应有的社会责任。一八七五年,美国著名律师吉尔顿说过一句名言;“如果律师事务所仅仅变成了一种挣钱的方法,一种尽可能方便而又甘冒任何风险的挣钱方法,那么律师就堕落了。如果律师事务所仅仅是一个试图打赢官司,并且通过向司法机关走后门而打赢官司的机构,那么这一机构不仅堕落而且腐败了。”

律师事务所崇尚事业化,不是把律师事务所变成法律援助机构,而是突出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现实中许多律师事务所做的非常显著。

我认为,作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决定律师事务所的价值取向,最完美的体现就是商业化与事业化的结合。

六、本土化和国际化

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具有涉外关系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不管是经济纠纷,还是涉外婚姻纠纷。于是,律师事务所的本土化和国际化的选择,成为了摆在每个律师事务所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不言而喻,沿海城市和发达城市的对外交往日益密切,因此,这些城市的律师事务所能够承办越来越多的涉外案件,逐渐让自己的律师事务所走出国门。不过,因为涉外法律事务相对比较复杂,所以,不是一般的律师事务所都能承办的。因此,每个律师事务所应该根据本所的特点,办理好本所熟悉的国内业务,不必赶鸭子上架去做自己不熟悉的涉外业务,以给自己律师事务所披上国际化的外衣。

本土化犹如中医,国际化犹如西医,把中医医术修炼成功,获得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未必不如西医。

七、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

俗话说,党有党章、国有国法,作为以法律法规为执业依据的律师职业,每个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都注重律师事务所的制度建设。只是,很多中小型的律师事务所却没有自己本所的制度规定。因为,作为我国的律师职业,我国的《律师法》、《律师执业规范》等早已对律师执业的要求,基本规定的非常完善,所以,一些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把这些行业的管理规定当作了自己律师事务所的制度。因此,我认为,这些律师事务所没有自己的制度建设,注定属于发展方向不明、缺乏发展目标的律师事务所。

相比而言,那些有着自己制度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一般都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长远规划,属于规范化、制度化的律师事务所。

不过,我发现,不管是有自己制度建设的律师事务所,还是没有自己的制度建设的律师事务所,许多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不注重本所的文化建设。甚至,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和管理者,连创建律师事务所的目的都不明确,更谈不上律师事务所的价值取向、执业理念、执业理想等。

因此,现在大多数的中小型的律师事务所需要进行具有本所特色的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

八、广告宣传和品牌营销

现在,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已经普遍提升,人们在聘请律师之前会对律师进行选择、比对,大多情况下,排除亲戚、朋友、关系口口相传推介的律师之外,一般会去选择在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在某个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去聘请律师。于是,越来越多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都注重对自身的宣传。
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对自身的宣传,采取的措施或者途径、策略,各有特点。层次低一些的宣传措施,就是直接的广告宣传,社会公众对这类宣传措施,认可性低一些。另外,现在常见的宣传措施,一般是建立网站、设立网页等网络宣传,比较高层次一些的就是在报纸开设栏目、在电视做节目。

另外,律师事务所承办、组织有关论坛,也是不失为高层次的营销活动。至于一些律师的著书立说,也是当今许多律师推崇的高雅的营销活动。

我认为,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采取的营销活动,应该选择富有文化底蕴、法律实力展示的途径,这样更容易赢得社会大众的认可,小则说可以为自己赢得更多的案源,大则说可以提升自己的社会美誉度和社会影响力。

九、单打独斗与团队合作或者公司制

不言而喻,诉讼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决定了每个律师都可以依靠自己的能力,完成每一个诉讼案件的所有程序,诸如受理案件,代理案件的庭审,代理申请执行,调查取证等等。因此,我国的律师几乎都具备“过五关斩六将”、“单枪匹马”代理民商案件、从事刑事案件辩护的实力,缺少的就是合作精神,所以,现在一些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为了增强律师事务所的凝聚力,往往号召本所的律师实行团队合作,但是,透析我们看到的许多律师事务所的所谓团队,其实不过就是几个从事某专业法律事务的律师组成的一个专业部门而已。这样的团队里的律师代理业务,还是属于单打独斗。

另外,常见的还有一种所谓的团队,就是一个拥有众多案源的律师,自己聘用几个律师做助理,让这些助理律师为自己打工,于是,在律师事务所里便出现了围绕一个律师工作的团队。

律师的诉讼业务很难有真正的团队合作,但是,非诉讼业务却适合律师的团队合作,譬如企业并购业务、上市业务等。

现在,一些律师事务所尝试着从事公司制的管理,有些律师负责营销工作,有些律师负责承揽业务,有些律师负责代理业务等等,实质上就是团队合作。

律师个人单打独斗,还是律师之间组成团队,还是律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制,没有好与不好,只有适合不适合。因此,作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的责任,就是寻找适合本所业务发展的路子,推动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不必高调标榜团队合作,不必追求时髦实行公司制。

十、培养实习律师与放养实习律师

律师事务所的长久发展,离不开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除了创始合伙人之外,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招聘执业律师,二是培养本所的实习律师。

通过招聘的执业律师,有一个最大的益处就是这些律师不需要本所付出培养成本,来到律师事务所就可以马上从事律师业务,马上可以为律师事务所创造利益;律师事务所培养本所实习律师的目的,就是日后实习律师成为本所的执业律师,成为本所的骨干。不过,鉴于律师职业流动性的原因,一些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考虑到花费心血培养了实习律师,实习律师转成执业律师不久,然后转到其他的律师事务所执业,枉费了本所对实习律师的培养,因此,一些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为了避免本所资源的浪费,便对实习律师采取了放养的方式,就是对实习律师不管不问,不支付生活费,不安排指导律师,任由实习律师自己找资深律师学习、实践,自己赚取生活费,有的律师事务所甚至给实习律师安排创收指标。

我认为,一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对实习律师采取培养还是放养,反映了这家律师事务所管理者的胸怀、眼界,由此可以反映这家律师事务所能否长远的发展。

没有律师,就没有律师事务所,因此,对实习律师的培养,就是培养律师事务所长远发展的一个基础。


文章来源:http://www.acla.org.cn/pages/2010-9-10/p50998.html

迪奕与中国律师及企业共勉!
法律声明网站地图诚聘精英客服中心友情链接经销商加盟登录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