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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营销就是要把梳子“卖”给和尚


营销难,律师营销更难,成功的律师营销难上加难。律师把自己推向市场,律师让客户信赖自己,律师和客户成为朋友,而这个过程就是律师营销的三个阶段。

律师把自己推向市场,是律师营销的第一个阶段,即律师营销的初级阶段。律师虽然是法律工作者,但是,如果没有案源就等于是孤家寡人。律师等待案源、争取案源和赢取案源的过程,就是营销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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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下,律师营销必须遵守游戏规则,否则就会出局。在风云变幻的21世纪,律师不再神秘,律师也不能神秘,律师必须撕破自己的神秘面纱,和市场同生共死、融为一体。

律师是一个商人,而不是一个文人。律师必须把自己“卖”出去,兜售出去,否则就是死路一条,这是竞争法则。而文人可以凭一篇文章,可以凭虚构的情节赚取人们的同情和眼泪,赚取稿费;画家也可以很潇洒,随便画一幅画,把它当做“艺术品”卖给哪些不懂装懂、附庸风雅的人。而律师除了法律外,就剩下一副臭皮囊,摘掉鼻梁上的眼镜外,和外人没有什么区别。

律师如何兜售法律知识?律师如何把自己推向市场?这就要求律师必须按照市场规律办事。这就要求律师从思想上、从认识上、从骨子里把自己当人看,而不是神,把自己当一个法律服务供应商看,而不是“律师”看。

如果律师把自己看做无所不能的神,不食人间烟火的神,则是自欺欺人;如果律师把自己堕落成趁火打劫、坐地分赃的法律掮客,则是律师心灵的迷失,信仰的沦陷。

律师只有说服了自己,才会心甘情愿、轻松愉快地营销自己。如见到同事,会抱以礼节性的点头微笑;见到客户,会抱以坚定的信念和信心去聆听客户的疾苦,为他们排忧解难。

律师把自己推向市场,“卖”给客户,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尤其是新律师。既不自在,又不自由,内心深处充满了恐惧和痛苦。律师把自己推向市场,就必须突出自己的特色和个性,给客户留下深刻的印象,而不是一个匆匆过客。律师把自己推向市场必须先过自己的心理关,然后再过客户的印象关、检验关。

律师只有把自己推向了市场,才算完成了律师营销的一级跳,才为律师营销创造了一个崭新的思想平台和操作平台,使律师的法治信仰和法律实践实现 “无缝链接”。

在第一个阶段,律师推销的是自己的法律知识、办案经验和执业感悟,有没有效果?有多大效果?只有市场才能做出客观、公正的结论,只有客户才心知肚明、一清二楚。

律师让客户信赖自己,是律师营销的第二个阶段,即律师营销的中级阶段。律师跃过了第一个营销阶段,经过不断的总结、反思和尝试,已经能够理顺头绪、确定目标了。

在第二个阶段,律师开始注意分析客户的心理,把握客户的需求。他们是否需要法律服务?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服务?律师提供怎样的法律服务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需求?而说服客户购买自己的法律服务,则是这一阶段的重要任务。

让律师认识客户,不是一件难事;但是让客户信赖律师,让律师良好的外在形象和内在素质完美地呈现在客户的眼前,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律师总是不自觉地把自己比作陶渊明和朱自清,一个是“五柳先生”,不为“五斗米折腰”;一个是散文大家,“不受嗟来之食”。受西方现代文化的渗透,律师总是想当然地把自己比作美国总统林肯和大律师丹诺,一个是平民总统,具有律师的良好法律素质和辩论口才;一个是美国历史上的伟大律师.丹诺,丹诺的一生是奋斗的一生,是传奇的一生,丹诺的法律业绩和影响其他律师难以匹敌。

但是,中国的律师却忘了我们既不是古代的陶渊明,也不是近代的朱自清,我们可以没有傲气,但不能没有傲骨。我们的律师忘了那是不同的时代,我们的律师虽贵为知识分子,但也得自谋生计了。

当中国的律师和西方的总统律师或其他大律师相比较时,总是热血沸腾、眉飞色舞,但是,别忘了那是西方的法律,那是有着几百年民主与法治沉淀的国家,而我们和人家就不在同一个起跑线上。

既然都没有可比性,我们就应该正视我们的国家,正视我们的现状,和我们同行比,和我们自己比,这样才会有一个客观的结果,而不是瞎子摸象、四处乱撞。

让客户认识自己、肯定自己、信赖自己,这是律师营销的第二个阶段,在这个阶段,律师推销的不再是自己的法律服务,而是自己的人格魅力。一个客户之所以聘请律师,是需要下很大决心的。客户会对比曾经接待过他的律师,客户会对比他们的言谈举止,客户会对比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客户会对比他们的律师收费和敬业态度等等,与其说客户聘请我们是一种成功的开始,倒不如说是一场赌博的开始。

上了律师的这条船,输赢难以预料。所以,客户对律师的信赖不是在接受委托前,而是在接受委托后,明显的心理反差正是由于双方角色的转换和权利义务的移交造成的,客户更多的是观望、试探和等待。

所以,律师的功夫不是用在第一个阶段,而是第二个阶段,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认真负责态度完成客户交办的法律事务,既是对自己业务知识和法律技能的一个大检验,也是律师和客户所有沟通结果的一次大考验。

律师和客户成为朋友,则是律师营销的第三个阶段,即律师营销的高级阶段。在这个阶段,律师的利益和客户的利益融为一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律师是客户的上帝,决定着案件的输赢;客户也是律师的上帝,影响着律师的成败。

律师的职责之一就是最大限度内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律师没有第二个选择,这是市场的要求,也是律师营销的要求。作为律师,必须恪尽职守,全力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尽可能规避法律风险,把客户交办的法律事务当做自己的事务去做,用心去做,做好、做细、做实。

律师在维护客户利益的同时,作为客户,是整个案件的当事人,对案件的始终高度关注并倾注大量的财力、时间和精力。客户在关注法律事务的同时,更关注律师的努力度和忠诚度。如果律师及时和客户沟通,密切注意案件的进展,及时调整诉讼或非诉讼战略和战术,使客户在享受专业服务的同时,享受到增值服务和人性化服务,客户会用他的嘴为律师做免费的宣传。

当然,客户的宣传只能有两个结果:积极的结果和消极的结果。作为律师,应该争取客户为自己做积极的宣传,用客户的嘴树立自己良好的口碑和形象。

俗话说:“律师没有常胜将军。”没有一个客户愿意败诉或调解失败的,但是,律师在和客户打交道时,就必须让他做好胜诉的准备和败诉的准备。

如果律师做到了这些,也做好了这些,把客户当做自己的朋友去对待,即使败诉,也让客户心服口服,一点也不感觉冤。通过自己的努力和付出,让客户更加相信自己、依赖自己,为自己源源不断地介绍客户,律师则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律师不仅达到了营销的目的,也实现了和客户共同成长的结果。

通过上述三个阶段的律师营销我们可以看出,三个阶段的律师营销有着明显的层次差别。第一个阶段告诉我们,律师必须把自己卖出去,找准市场、找好客户;第二个阶段告诉我们,律师必须赢得客户的信赖,让客户尊重我们、信赖我们,把市场交给我们,把信任交给我们;第三个阶段告诉我们,律师必须和客户真诚交流,让最难对付的客户也能接受我们,让客户成为我们的朋友,和我们一起成长,引导客户达到“胜固欣然,败亦可喜”的境界,并为我们介绍更多的新客户。

如果律师营销达到第三个境界,也是律师营销的最高境界,再大的市场也在我们的掌握之中,再难对付的客户也会买单。把客户变成我们的朋友,引导客户与我们同舟共济,也就等于我们把梳子卖给了和尚,使律师也有了一碗粥喝,也有了 源源不断的“香火”。

文章来源:中国律师网 http://www.acla.org.cn/pages/2008-9-26/p48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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